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政策的通知
内政字〔2006〕39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实施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政策》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6年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政策
为组织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落实科教兴区战略,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内蒙古,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大科技投入
建立社会化、市场化、多元化的科技投入体系。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到2010年达到1.5%,2020年达到2.5%。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科技投入法定增长的要求。
2007年,自治区本级财政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原科技三项经费)实现大幅度增长,在此基础上,每年保持稳定增长。
2007年,盟市财政应大幅度提高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的资金投入,确保逐年提高科技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按法定比例安排科技专项经费。
从2007年起,自治区财政设立科技发展创新引导奖励资金,支持重大科技专项、优势特色产业的技术创新和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激励和引导全社会自主创新。
从2007年起,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也应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型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新产品研发。
从2007年起,自治区财政单列自然科学基金,重点支持自治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并随着财力的增长逐年增加。
从2007年起,自治区财政单列知识产权专项经费,重点支持专利创造、保护和专利技术产业化。
二、优化科技投入结构
确立企业是科技投入的主体,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新产品研发投入。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应达到5%以上。
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投入重点支持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高新技术、社会公益技术研究及科技公共平台和人才队伍建设,解决制约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技术难题,引领产业技术跨越;盟市、旗县财政科技投入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成果的转化、推广与产业化。
三、整合全社会科技资源
以科技项目和科技创新基地为纽带,整合科技创新的各类资源,促进重点领域技术创新和适用技术转化、推广。建立健全科技资源社会共享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形成科技创新的整体合力。
四、推进重大科技专项实施
对《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专项,经全面深入的技术、经济等可行性论证,根据自治区发展需要逐项启动实施,由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给予引导性投入。对取得重大技术突破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有条件的盟市也应按照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
五、强化财政科技投入的绩效管理
优化配置各种财政科技资金,增强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放大效应,促进全社会自主创新投入的增长。强化科技项目和科技经费管理,建立科技活动信用管理体系,把科技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新上项目的依据,进一步完善科技经费的绩效评价机制,对科技项目的实施及经费的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管,使财政科技投入更加科学规范,实现效益最大化。
六、加强政策性金融对自主创新的支持
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等提供贷款,给予重点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在获准的软贷款规模内,向高新技术企业发放软贷款,用于自主创新项目的参股投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对自治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实施倾斜支持政策。
七、引导商业金融支持自主创新
政府以专项资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产业化。
商业银行对国家和自治区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应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企业出口产品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要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根据信贷、结算管理要求,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促进各类征信机构发展,创造商业金融支持科技发展的良好条件。
八、拓宽创新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渠道
自治区本级财政继续安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用于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机制,支持担保机构开展技术创新企业担保。对于担保机构为技术创新企业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在年末担保责任余额5%以内,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财政部门给予一定补偿。
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探索创立多种担保方式,弥补中小企业担保抵押物不足的问题。支持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
开展自主创新风险投资试点,健全和完善风险投资进入和退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鼓励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
九、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活动
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购买国内外专利技术的支出,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支持企业加强研发能力建设
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所得税前扣除的有关政策。
十二、支持转制科研机构发展
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免征政策到期后,根据实际需要适度延长并加以完善,以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
十三、支持风险投资业务的发展
对主要投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十四、提升科技园区和产业基地自主创新载体功能
对在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经济园区及各类产业化基地内的龙头企业、重点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优先优惠配给资源。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五、加快推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政府科技经费给予优先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不受工资总额限制,自行决定其职工的工资发放水平,并可全额列支成本。
十六、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基金的捐赠,可按规定在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十七、支持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政府核准或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应限制进口国内已具备研究开发能力的关键技术装备,确需引进重大技术装备,项目业主应积极联合制造企业制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作为工程项目审批和核准的重要条件。重大技术和重大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须经有关部门联合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论证,并将是否具备引进技术的再创新能力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指标。
对区内企业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优先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完善产业发展技术政策,提高新上项目技术标准,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装备,限制进口和采用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落后的技术装备。
十八、加大政府对自主创新产品采购力度
对纳入国家和自治区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在自治区财政支出和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中给予优先政府采购。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注明自主创新产品。财政部门在预算审批过程中,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监督自主创新产品采购行为。
审批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批准立项的条件。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低于总价值的60%。
十九、支持创造和掌握知识产权
科技项目立项、成果鉴定、科技奖励要将取得知识产权作为重要指标。对区内单位和个人申请发明专利,企业和科研机构可形成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企业参与制定国际和国家技术标准,培育名牌产品和驰(著)名商标,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以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建设等给予资金支持。
鼓励知识产权作价投资入股。知识产权作价投资入股最高比例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
二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
加强专利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重大经济活动专利特别审查评估机制、专利预警机制、维权援助机制,建立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切实保障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权益,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应对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依法给予报酬。依法保护非职务发明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一、加快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实施自治区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工程,通过项目实施、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与人才培养的有效结合,集聚创新人才,培育创新团队,加快培养一批创新能力强的科技领军人才。重点支持优秀青年科技创新人才,进入国家和自治区各类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重大科技项目实行首席专家制和项目负责人制,优先支持领军人才组建创新团队,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并由自治区科技资金和人才开发基金给予重点资助。在自治区重点项目、重大科技项目的综合绩效评估中,把创新人才培养作为重要的考评指标。
二十二、支持用人单位引进和使用创新人才
及时发布自治区重点领域和行业人才开发需求目录,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到内蒙古创业。大力引进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对带技术、项目、资金的优秀创新人才,可在生活居住、配偶工作和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入外籍留学人员来内蒙古创业、投资,可办理3年至5年往返签证。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外籍专家和区内外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薪金等报酬可列支成本,可由单位为其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商业医疗保险。企事业单位在引进和使用特殊创新人才遇到具体困难时,可由人才管理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解决。
鼓励国外优秀技术人才在自治区兼职、短期服务、承担委托项目和重要课题研究,取得的报酬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鼓励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从社会选聘专家,担任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员。对到区内博士后工作站工作的博士,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给予资助。
二十三、加大对科技人才的分配和奖励力度
政府支持的科技项目经费,在使用中适当提高用于人力成本支出的比例。对重点项目引进的急需人才,可实行按岗、按任务或按业绩定酬的分配办法。
加强智力资源资本化的制度创新,建立和完善企业股权激励机制,采取股权(份)奖励、股权(份)出售、技术折股方式对企业技术人员予以激励。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且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实现转化前净资产总额30%以上的,可按一定价格系数将一定比例的股权(份)出售给关键研发人员。
对在科教兴区和人才强区战略实施中有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团队,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二十四、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支持企业自办研究开发机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区域技术合作。吸引国内外大集团、大企业在我区设立研发机构。鼓励区内企业跨区创办研发机构。
实施“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引导创新型试点企业制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增加研发投入,重点加强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在科技项目立项中,优先支持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销售总额5%以上的企业。
二十五、支持产学研合作
建立和完善产学研合作机制,推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通过联营、参股、合作等形式,整合优化各类资源,实现产学研深度结合。
鼓励国家和自治区级创新型试点企业联合国内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建立产学研战略联盟,形成和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产学研共建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十六、加强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建设
重点支持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围绕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建设跨区域产业技术研发中心。继续支持国家和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科技园区、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带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大力发展科技培训、评估咨询、技术产权交易、科技风险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生产力促进、人才智力交流、技术转移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推进科技创新基地与公共服务平台的开放共享。
二十七、完善高校和科研机构知识技术创新机制
以自然科学基金、人才开发基金等为纽带,推进高等院校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培养。
对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推广应用成果的科技人员,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可破格晋升。
科研事业单位用人可采取流动岗位和固定岗位相结合的方式,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内,可实行以聘代评,自主聘用人才。关键技术岗位和科研项目负责人可向国内外公开招聘。
加大对公益类科研机构的稳定支持力度,推进和完善公益类科研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努力营造促进自主创新的良好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和舆论环境。
建立和完善促进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领导责任制,加强对地方科技进步的监测和指导,健全盟市、旗县党政“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的科技进步业绩考核制度。
加强对科技投入、政府采购、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统筹协调。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大力支持、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机制。
各盟市和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的具体政策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2006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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