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工商局出台经纪执业人员实行备案管理
发布日期:2010/3/31 8:3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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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加强对经纪人及其经纪活动的监管,规范经纪执业人员的经纪行为,营造良好的经纪执业环境,决定对全区各类经纪人中从业的经纪执业人员实行备案管理。现将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关于强化对经纪执业人员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全文转发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内工商市字(200878
 
关于强化对经纪执业人员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对经纪人及其经纪活动的监管,规范经纪执业人员的经纪行为,营造良好的经纪执业环境,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经纪人管理办法〉的意见》和自治区工商局《转发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经纪人管理办法〉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工商市字〈2005〉157号)的精神,自治区工商局决定对全区各类经纪人中从业的经纪执业人员实行备案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管理的范围和对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经纪人、兼营经纪业务的经济组织,属于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在上述经纪人和经济组织中从业的农产品、工业品、艺术品、产权、房地产、技术、劳动力、文化、体育、运输、汽车等,各类经纪执业人员都要进行备案登记。
二、备案管理的登记程序和内容
     
首次对所属经纪执业人员进行备案登记时,相关经纪人、兼营经纪业务的经济组织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市场(经纪人)监管机构提交经纪人或其他兼营经纪业务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同时,提交在该经纪人中从业的所有经纪执业人员的登记资料;按要求填写好《经纪执业人员备案登记表》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归档备案。
     
凡经过首次备案登记的经纪人或兼营经纪业务的经济组织,在以后的企业年检时,如没有经纪执业人员的解聘或新聘发生,只作一般性年度检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对解聘或新聘经纪执业人员进行备案登记。
     
经纪执业人员备案需提交审验文件和登记的内容:
      1
、经纪执业人员从业单位的营业执照;
      2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纪执业人员须持有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经内蒙古自治区经纪人协会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的培训证明和资格证书;
      3
、经纪人出具的招聘或解聘经纪执业人员的证明文件;
      4
、《经纪执业人员备案登记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审验条件的经纪执业人员备案登记后,要为其编制一个备案号码。在没有实行全国统一的经纪执业人员备案号码前,经纪执业人员的备案号码暂使用内蒙古自治区经纪人协会为其编制的经纪职业资格证书的号码,该号码同时也是经纪执业人员的执业印鉴号码。
     
三、备案登记后经纪人经营的规范要求
     
(一)经纪人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下列内容:
      1
、经纪人营业执照;
      2
、经纪执业人员姓名、照片、经纪类别(项目)、经纪资格证书编号、执业印鉴号、备案号;
      3
、居间、行纪、代理等中介服务内容及佣金标准;
      4
、经纪人诚实守信承诺或公约;
      5
12315消费者投诉电话、所属经纪人协会自律投诉电话、本经纪人投诉电话。
      
(二)经纪人在指派经纪执业人员进行经纪活动时,要根据经纪活动的方式与委托人签订居间、行纪、委托等合同,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应当在经纪合同中签字或加盖由内蒙古自治区经纪人协会核发的经纪人执业印鉴。居间、行纪、委托等经纪合同文本应当是由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编号的规范文本。
     
(三)经纪人应当加强对经纪执业人员的信用管理,要建立经纪执业人员执业记录制度。执业记录的具体内容应包括委托人、经纪业务内容、委托业务合同金额、委托时间、经纪业务完成时间、委托人意见或满意度等,经纪执业人员的执业记录应当成为经纪人行业信用体系的基础信息。
     
(四)经纪人在完成经纪业务取得佣金后应向委托人出具正式发票,主动纳税。
     
四、开展对经纪人的摸底检查工作
     
为切实做好对经纪人实行备案登记的工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紧对所辖范围内各类经纪人的摸底工作,尽快掌握经纪人的基本情况,为开展备案登记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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