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
发布日期:2010/4/7 14: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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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宁县矿产资源开发办公室

  乙方:王小军



   签订日期  年  月  

  甲方                 

    
乙方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月 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家庭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期限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_________日。其中试用期______个月,本合同______终止。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汽车驾驶员岗位工作。乙方应严格遵守合同以及单位各项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要求,

  第三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遵章守纪、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甲可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乙方在保证安全行车、完成甲任务的前提下,工作、休息和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七条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按照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单位驾驶员待遇的有关规定支付工资520元(其中420元财政拨付,单位补贴100元);其中试用期内工资520

  第十四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有关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证》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应当说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鉴证日期年月

  五、本合同中甲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或盖章;乙方姓名、出生日期应同居民身份证一致。

  八、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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