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经费及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经费管理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0/4/14 10: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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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经费及

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经费管理的意见

 

自治区有关厅局、各盟市科技局、有关项目承担单位:

为了贯彻实施国家及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规范和加强科技经费的管理,特别是进一步改进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及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等国家及自治区投资数额较大的科技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科研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科技专项经费预算执行的管理力度

国家支撑计划项目及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进一步加大对科技专项经费预算执行的管理力度,专项经费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和挤占挪用科研项目经费。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科技部审核、财政部批准。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批准备。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批准。严格执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严禁各项支出超出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禁层层转拨、以拨做支及出借科技专项经费。

二、健全科技项目经费的内部管理制度

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健全科技专项经费收支的内部管理制度。科技专项经费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帐,专款专用。国家支撑计划项目要设立财务总监,同时应将项目财务总监的相关情况报科技厅备案。项目财务总监负责项目所属各课题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及会计核算的监督指导工作。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课题)中由多个承担单位共同实施的项目(课题),也应当设立财务总监,加强项目或课题的财务管理工作。各项目及课题应进一步健全科技专项经费预算执行及课题支出的管理制度,并按以下规定规范和完善支出的审批制度。

(一)国家科技支撑项目实行支出计划审批制度,项目所属各课题应根据课题支出需要提前做出季度支出计划,报财务总监审核,项目首席专家或项目负责人批准。各课题负责人根据批准的季度支出计划掌握和批准课题支出。

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课题)如由多个项目承担单位实施的应实行财务支出统一管理、分别核算制度,项目(课题)首席专家或项目负责人对各课题承担单位的专项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并由项目(课题)财务总监负责财务收支的统一管理,执行季度支出计划审批制度。

(二)为实施项目专门成立的公司由项目首席专家和全体董事对项目(课题)支出结果负责,重大支出及季度支出计划应由首席专家参加的董事会讨论决定,董事长最终批准。

(三)使用国家及自治区科技专项资金必须建立和完善审批程序及手续。财务人员受理的依据是由经办人(如购买物品、资产、低质易耗品等应有实物验收人)、财务稽核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人或授权批准人签字方可办理支出事项。批准人自行办理的支出事项必须由相关证明人签字。项目(课题)各层次授权批准权限由各项目(课题)自定。

(四)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发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在项目(课题)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的指导下建立和完善课题科技专项经费的各支出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项目(课题)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应于每年年终向科技厅报送各课题经费年度收支情况报告。科技项目结余经费应严格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财政部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归项目组成员所有、长期挂帐,严禁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支出。

三、进一步规范人员费(劳务费)、咨询费、会议费、差旅费的支出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科研专项经费应重点规范人员费(劳务费)、会议费、咨询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支出,因此各课题在使用科技专项经费时,对上述各项应严格按照《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标准执行,严禁虚报、冒领、善自提高标准范围,严禁将招待费、旅游费列入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只能用于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专家咨询费只能用于课题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不得支付给参与支撑计划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人次的标准执行。

四、加强科技专项经费形成的国有资产管理

根据相关规定,无偿投入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及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专项经费(含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支出形成的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应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各课题在按预算购置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后,在纳入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同时,应按国有资产投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使用国家及自治区无偿投入的专项资金购买材料、低值易耗品等未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形资产,应建立完善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等各环节的管理及相关台账登记、记录制度。准确反映课题支出,防止专项国家资产的流失。

五、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支出原始单据、票据及相关手续

各课题使用专项资金支付其他单位的检测、协作加工、提供劳务、运输等支出必须附有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协议和合同,协议和合同应有项目财务总监的审核签字。实际支出金额应与协议、合同价格相符,如有差异应附有相关说明。课题承担单位使用专项资金支出后,必须取得合法、合规的原始单据、票据,原始单据及票据必须要素齐全。如无法取得合规的原始单据、票据,应附说明并由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财务总监审核签字。

六、加强科技专项经费的检查工作

加强科技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建立包括审计、财政、科技等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在内的科技经费监督体系。承担国家支撑计划项目单位除接受国家科技部中期检查验收和结题财务验收审计外,科技厅将对项目执行期超过二年的项目建立年度财务审计制度,对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建立中期审计及结题验收财务审计制度,以促进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七、严格追究违法违纪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对违反国家财政法律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追回财政拨款等处罚,取消其以后若干年度申请国家及自治区科技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单位和个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逐步建立科技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科技厅将对重大科技项目逐步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将成为单位和个人今后申请立项的重要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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