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认定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第一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各盟市科技局、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按照2008年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相关要求,为做好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现将2010年第一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1、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高企认定办”)。办公室将及时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
2、申报材料。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先录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报到自治区高企认定办。
3、初审。由盟市科技局、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当地财政、税务、环保管理部门,共同对拟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包括知识产权、纳税、环保及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的其它条件)和辅导;企业应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查表》,并加盖科、财、税、环保公章后报自治区高企认定办(自治区科技厅)。
4专项审计。由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对初审合格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二、申报内容
申报内容:①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拟申报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②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指标情况表;③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证明(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复印件;转让技术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复印件;自主研发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软件著作权转让技术专有许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于2010年4月10日前报到自治区科技厅高新技术处、内蒙古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申报完整材料一式两套于5月20日前上报。
联 系 人:庞淑琴、包安、刘爽、赵松波
联系电话:0471—6921193、6282159、6280722、6280581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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