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全市地税系统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牧民增加收入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0]1号),全面落实促进牧民增收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工商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牧民工,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实现转移就业的牧民领办、合办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的,免除地方教育费附加;对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的新办企业,3年内免征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对新办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经批准后予以减免。
此外,对在牧区注册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按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