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0/5/28 15:5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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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做好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受理、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要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快创新型内蒙古的建设。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分为:

(一)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

(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推荐、受理、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促进科技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不授予各级行政部门。

第七条  公民、组织完成的不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的项目,为自治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做出了贡献,或者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为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做出了贡献,均可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奖。

第八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九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奖励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条件

第一节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第十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做出重大贡献,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创新的科技工作者。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按候选人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中做出的贡献及对科技繁荣、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产生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

(一)在知识创新中,取得系列或者重大科学发现,丰富和拓展了科学理论,带动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技术创新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推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产业的竞争能力,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者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基础理论、应用基础研究成果由候选人署名的有一定数量的论文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并被SCIEIISTP等收录;

(二) 主要技术创新成果在自治区已应用,产生巨大经济效益;

(三) 主要社会公益成果在自治区应用,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不分等级,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3名。

候选人的成果和贡献达不到自治区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奖条件时,可在评审年度空缺。

第二节 自然科学奖

第十四条  自然科学奖奖励范围是在知识创新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研究成果具有较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主要论文(著)公开发表(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学术观点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实验结果已被证实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奖按推荐成果在基础理论或者应用基础研究中的科学探索、推动科学发展的意义,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

(一)在科学上取得重大进展,研究的科学现象、揭示的自然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研究的科学现象、探索的自然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为国内学术界所引用,对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有影响的,可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研究的科学现象、提出的学术观点为国内学术界所公认,对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六条  自然科学奖的候选项目完成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文(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总体学术思想、实验方案的提出制定者;

(二)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的发现者;

(三)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的解决者。

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不超过20项。自然科学一、二、三等奖每个获奖项目的奖励人数均不超过3人。

第三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范围是在技术发明、技术开发和社会公益等方面为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做出贡献,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经科技评价或者取得行业准入证明等,并应用一年以上的科学技术成果。

(一)技术发明类

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进行研究开发,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经实施,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

(二)技术开发类

运用已有的知识、技术加以系统集成,开发出新产品、新工艺、新的生产方式,能够满足市场需求的;利用各种引进的技术资源,自主完成消化吸收并在技术改造、产品升级、研究开发等环节有创新,具有市场影响力的;在工农牧业试验研究、新技术推广等活动中,具有市场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

(三)社会公益类

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等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软科学、科普等工作中为促进社会进步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

工人、农民在技术革新、技术引进和产业化方面,经应用创造了一定经济、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按推荐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成熟性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审。

(一)技术发明类

技术思路独特,其核心技术取得自主知识产权,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优于国内同类技术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产生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

技术思路独特,其关键技术取得自主知识产权,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水平,带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产生了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

技术思路独特,其主要技术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水平,促进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产生了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三等奖。

(二)技术开发类

在核心技术研究、系统集成、新技术推广等方面有重大创新,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水平,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研究、技术集成、新技术推广等方面有较大改进或者创新,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接近国内同类水平,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推动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在主要技术研究、技术改造、新技术推广等方面有改进或者创新,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超出自治区内同类水平,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促进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三)社会公益类

研究成果有重大创新,难度很大,方法上有突破,并在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可及应用,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研究成果有较大创新,难度大,方法上有突破,并在行业内得到承认及应用,取得较大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推动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研究成果有创新,难度大,方法上有改进,并在行业内得到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促进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侯选项目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总体技术方案制订中做出重要贡献者;

(二)在解决关键技术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者;

(三)在研究开发中解决技术疑难问题者;

(四)在项目实施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贡献者。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不超过120项,其中技术发明和技术开发项目占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总数的70%以上。授奖人数一等奖每项不超过9人,二等奖每项不超过7人,三等奖每项不超过5人。

第四节  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

第二十二条  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授予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做出贡献,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科学道德,年龄不超过50岁的中青年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二十三条  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按候选人在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中取得的科学探索、技术发明及自主创新成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

(一)在知识创新中取得具有较大科学价值的成果,主要论文(著)公开发表(出版)一年以上,重要科学结论已被同行公认和引用的;

(二)在技术创新中取得多项发明等自主创新成果,技术先进、成熟,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行先进水平,经实施,获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第二十四条  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的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

(二)基础理论、应用基础研究成果由候选人署名的有一定数量的论文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并被SCIEIISTP等收录;

(三)主要技术创新成果在自治区已应用,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

(四)主要社会公益成果在自治区已应用,产生明显的社会效益。

第二十五条  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10名。

候选人的成果和贡献达不到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授奖条件时,可在评审年度空缺。

第五节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二十六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励范围为,在多边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对中国友好,为自治区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学技术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的组织等。

第二十七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按侯选人(组织)在为自治区经济、科技事业发展等方面做出的贡献进行综合评审。

(一) 自治区公民(组织)与侯选人(组织)合作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成果产业化后对自治区的产业结构优化和技术升级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二) 侯选人(组织)在自治区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科学技术人才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推进了自治区科学技术事业或者相关产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第二十八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不分等级,每次奖励不超过5名(个)。

候选人(组织)的贡献达不到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奖条件时,可在评审年度空缺。

 

第三章  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委员会人员由不少于21人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代表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奖励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5人,秘书长1人。

主任委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科学技术工作的副主席担任。

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二)研究、解决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向自治区政府提出科学技术奖励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不同奖种评审需要,分别组成各奖种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和项目进行复审。评审委员会分别由不少于11人的同行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每个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秘书长1人。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相关奖种的初评结果进行评审;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复审结果;

(三)对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不同奖种评审需要,分别组成若干初评专家组,对候选人和项目进行评审。初评专家组分别由不少于7人的同行专家组成,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

初评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一)对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和候选项目进行评审;

(二)对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初评专家组成员实行资格聘任制,由所在单位推荐,经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后成为科学技术奖励专家库成员。

聘任的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目前仍在第一线从事科研、教学或生产工作,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二) 能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正派,了解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三) 学识渊博,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状况,有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

(四) 遵守评审工作规则、纪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四章  申报与推荐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一般由申报人或组织提出,并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审查,逐级推荐。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负责,联合协作单位共同申报。

第三十四条  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各奖种推荐书;

(二)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各奖种推荐书附件(应用、经济效益证明;技术评价、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发表论文(著)、论文引用证明;临床病例等材料的复印件)。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

(一)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由下列单位限额推荐:

1、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2、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3、高等学校;

4、自治区的“两院”院士、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获得者可推荐1名同行候选人。

(二)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1、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2、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

3、高等学校;

4、经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推荐自治区科学技术奖:

(一)在知识产权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的。

第三十七条  同一候选人不得在同一年度同时推荐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和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获奖者不得再被推荐为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的候选人;

同一研究成果其主要完成人以此获得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和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其他完成人不得凭该成果再推荐同类奖种。

第三十八条  经评审推荐授奖的项目,在自治区级媒体公示结束之前,主要完成单位可以提出撤项申请,履行相关手续后,下一年度,可按程序重新推荐。

第三十九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候选人和项目,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的有关规定,可按程序重新推荐。连续2次(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如再次推荐必须隔1次(年)进行。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自治区奖励中心负责对推荐的候选人和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专家评审组初评,评审委员会复评,奖励委员会终评三级评审。

(一)对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的推荐材料,经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奖励中心提交专家评审组进行初评。初评工作采用会议或者网络评审方式,以记名打分和投票的方法进行。

(二) 评审委员会对专家评审组初评提出的拟授奖人和项目建议进行复审。复审工作采用会议或者网络方式,以记名差额投票的方法推荐出拟授奖人和项目等级、数量。

(三) 奖励委员会终评工作采用会议或者网络方式,以记名投票的方法评选出拟授奖人和项目的等级、数量。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按照以下规则进行。

(一)初评拟授奖侯选人和项目必须获得参评委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的赞成票,同时,应按赞成票数和分数的先后顺序,在限额内提出。

(二) 复审和终评工作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参加评审,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拟授奖的候选人(组织)必须获得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拟授奖的候选项目必须获得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二、三等奖拟授奖的候选项目必须获得到会委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的赞成票。

(三)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候选人或者候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在评审期间,不能作为奖励委员会委员、评审委员会委员和初评专家组成员参加评审。

(四) 在评审期间,申报奖励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评审,如有违反者,一经发现终止推荐候选人或者项目的评审。

第四十三条  经评审委员会通过推荐的科技进步奖一等奖项目,由奖励中心委托审计机构进行直接经济效益的审计,并向奖励委员会汇报审计结果。

第六章   异议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的监督。奖励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推荐授奖人员和项目,应当在自治区级媒体上进行30天的公示。各评审委员会通过的推荐候选人员和项目,应当在自治区科技厅网站上进行15天的公示。

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公民和组织对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持有异议的,应在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公示之日起45天内向奖励中心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六条  提出异议的公民、组织,必须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公民提出异议的,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注明联系方式;组织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

参加异议调查、处理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推荐授奖人员和项目申报材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推荐授奖项目主要完成人及完成单位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推荐授奖项目的等级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四十八条  奖励中心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确属本细则第四十六条所述实质性异议的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四十九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中心负责协调、处理。推荐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奖励中心。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处理。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奖励中心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

第五十条  推荐授奖人员和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异议未处理完毕的不得授奖。

第五十一条  评审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违反规定的,视情况,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责令改正、解除聘任或者行政处分等;对参加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第五十二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由自治区主席签署,并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金每人100万元,其中40万元归个人所得,60万元用于自主选题的科研经费。

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一等奖奖金每项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全部归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个人所得。

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每人奖金8万元,全部归个人所得。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自治区主席签署,并颁发奖励证书。

第五十三条  凡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项目,除国家颁发奖金外,自治区人民政府也颁发同等数量的奖金。

对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奖金,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准以任何名义提成、挪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自治区财政预算专项支付。

第八章     

第五十四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区的科学技术创新工作奖励,须经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审批、登记(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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