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基础研究开放课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6/24 10:5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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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基础研究开放课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引导区内科学研究机构同区外、海外高层次研究机构或个人联合开展高水平应用基础研究工作,吸引区外高层次科学研究人才来自治区创新创业,提升自治区基础科学研究水平,经研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基础研究开放课题暂行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科技厅,以便进行修订。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基础研究开放课题暂行管理办法》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基础研究开放课题暂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区外高层次科学研究人才围绕自治区优势特色和战略新兴研究方向与区内研究机构联合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工作,带动提升自治区科学研究水平和研究人员素质,增强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基础研究和合作开放能力,规范自治区重大基础研究开放课题(以下简称开放课题)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放课题是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计划和重点实验室计划在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以及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开放能力建设方面进行计划整合和联动所形成的基础研究资助形式,其资助规模及形式按照自治区基础研究和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以及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任务进行调整。

第三条  开放课题遵循高度开放、自主对接、机制灵活、便于实施的原则,突出宏观引导功能,兼顾合作双方利益,不断创新管理流程和合作形式,创造良好的研究氛围和用人环境。

第二章  资助研究方向

第四条  开放课题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区内外单位或个人联合实施的课题。

第五条  开放课题优先资助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大现实指向性和技术创新前瞻性的应用基础研究课题;自治区科技厅在一定年限内,以指南形式发布优先主题和研究方向。

第三章  申请人资格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属外籍华人,申请当年开放课题之前在海外或区外拥有全职工作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年龄50周岁以下(有特殊成就者可以放宽至55周岁),取得博士学位或相当副教授职衔(国外助理教授亦可),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技术创新能力,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二:

1、承担过国家科技项目或省级重大科技项目;

2、国外学习工作期间是某研究课题的主要参与人员;

3、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4、取得过国家授权专利。

第七条  为吸引申请人通过承担开放课题和双方岗位洽淡选择自治区适合的研究、管理岗位驻区工作,进一步承担更高级别的科技计划项目,对符合以下四项条件的申请人予以优先考虑立项支持:

1、在相关研究领域从事研究工作不少于两年,

2、是内蒙古自治区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和战略研究领域急需的,能够解决自治区产业技术创新重大关键难题的研究人才;

3、是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展和能力提升迫切需要的人才;

4、项目实施期间每年在自治区相应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作不少于6个月(全时),工作年限不少于两年。

第四章  开放课题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按照自治区基础研究和重点实验室发展要求,通过各种形式适时向国内外公开发布开放课题申请通知及重大基础研究指南。

第九条  申报开放课题须在指定的网站下载开放课题申请书,并将申请人简要信息发送到指定信箱,经自治区科技厅资格审核通过后提供给申请人上传账号及密码,申请人凭申报账号及密码通过网络上传申报书。

第十条  申请人须详细填写申请书中个人工作简历及学术成就栏,并后附电子版佐证材料(学位证书、发表论文、专利证书、承担项目等),以便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  申报开放课题须以内蒙古自治区相应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依托单位,如在所申报研究领域未找到适合实验室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可暂时填写希望合作的研究机构类型。

第十二条  课题组成员中应至少有四位是自治区所属领域的研究人员。

第十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聘请国内相关领域知名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评审论证,遴选创新性强、带动性大的课题进入侯选项目库。

第十四条  自治区会同开放课题区内合作单位对进入侯选项目库的课题进行三方洽淡,审核开展合作的可行性,在此基础上确定资助名单。

第五章  开放课题管理

第十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会同开放课题主持人以及区内合作单位签订三方协议书,明确各自任务,协议书附带由课题主持人及合作单位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及具体实施方案,同时明确合作形式、资金分配及成果分享。

第十六条  开放课题应按照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要求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七条  开放课题起止时间不应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  由合作单位对开放课题进行日常管理,无主体合作单位的由自治区科技厅指定的科技中介机构进行归口管理,管理内容包括:

1、签订开放课题协议书及合同书;

2、制定研究计划,组织研究力量,开放相应研究资源,为开放课题实施提供必要的经费、物质和制度的保障;

3、研究计划或人员发生变动、延期、调整时,应报自治区科技厅批准;

4、对课题获得研究成果进行登记和权益归属管理;

5、课题结束时,课题主持人应认真填写《开放课题总结报告》,经合作双方签署意见后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总结报告包括工作总结、课题完成情况、成果目录等。

5、对取得优异成绩的课题研究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将依据《自治区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对课题进展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验收。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开放课题经费强度将根据当年预算和申报课题质量确定,每项资助强度根据年度计划另行规定。对于自治区科技厅立项支持的开放课题,相关合作方依托单位应按不少于11的比例进行匹配。

第二十一条  开放课题经费拨付到区内合作单位,课题负责人按照开放课题经费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支出。

第二十二条 开放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如下:

1、与课题直接相关的研究费用,包括材料费、加工费、实验费、测试费、印刷费、仪器设备费、租用费等。

2、学术活动费,如出版费、会议费、论文刊载费、国内外学术交流费、考察调研费。

3、研究人员补助及雇用临时工费用,此类支出不能超过总经费的30%

4、公共性支出,如行政办公费等。

第二十三条  开放课题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项目任务书签订后首拨,项目中期评估合格后拨付余款。

第二十四条  开放课题经费应按合同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项目因故撤销或中止时,应将剩余经费退回科技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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