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科发新字[2011]6号 |
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第一批 各盟市科技局、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为做好201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现将2011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1、企业自评。拟申报企业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要求进行自评;自评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自评说明》(附件3),并按本通知要求准备初审材料。 2 、网上申报。企业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进行在线申报。在线申报时,应上传知识产权证明文件的扫描件作为附件,资料填写不全、未上传知识产权证明文件的,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认定办”)将一律不予受理。网上申报要求在3月25日以前完成。 3、初审。完成网上申报的企业,应向盟市科技局提交书面初审材料。由盟市科技局、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当地财政、税务、环保管理部门,共同对拟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包括知识产权、纳税、环保及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的其它条件)和辅导。企业申报材料如涉及国防等国家安全,应提前向盟市科技局和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声明。 4、上报。盟市级各部门初审合格后,由盟市科技局将初审材料汇总,同时附盟市《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拟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和《续表:企业近三年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知识产权情况》(盟市科技局盖章,同时提交电子版),于4月15日以前上报至内蒙古自治区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初审材料要求一式两份)。 5、专项审计。由符合《认定办法》要求的中介机构对初审合格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6、专家评审。自治区认定办将根据初审情况通知有关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审会”。企业应将初审材料一式七份(其中两份附上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内蒙古自治区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供专家评审。 二、申报材料 (一)初审材料包括: 1.《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拟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和《续表:企业近三年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知识产权情况》(附件1),提交书面材料的同时应提交电子版表格; 2.《企业注册登记表》,须在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工作网在线填报并打印;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须在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工作网在线填报并打印;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查表》(附件2);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自评说明》(附件3); 6.企业近三年获得核心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授权证书;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出具国家知识产权主管机关的权属人变更证明以及相关合同;通过独占许可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出具独占许可合同,以及在国家知识产权主管机关的备案证明。 初审材料应严格按照以上顺序进行装订。 (二)正式申报材料 专家评审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按照专项审计报告的客观结果、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和自治区认定办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包括网上申报材料和书面申报材料),并将正式申报材料(编制要求见附件4)一式两份提交内蒙古自治区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三、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工作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自治区认定办报告,并按照要求将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材料(见附件5)一式四份提交至自治区科技厅高新处。自治区认定办将对更名申请进行集中受理,受理时间分别为4月和 10月。 四、在上述受理时间前未完成申请材料提交的企业,将被纳入下一批次。 请各盟市科技局、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通知有关企业尽快进行网上注册登记,并组织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报工作。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请关注自治区科技厅门户网站(http://www.nmkjt.gov.cn/)。 联系方式: 1. 内蒙古自治区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山丹街2号科技大厦六楼,邮编:010020 联系人: 赵松波 联系电话:0471-6280581 2.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高新处: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城西街141号科技大厦1006,邮编:010010 联系人: 包安、吴光华、徐斌 联系电话:0471-6921193、6282159 附件: 1. 《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拟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和《续表:企业近三年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知识产权情况》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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