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8-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 高新技术领域项目验收及中期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科技局、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的跟踪管理,全面总结“十一五”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及取得的成效,科技厅决定近期对2008年—2010年自治区科技计划中高新技术领域项目进行验收及中期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验收工作
(一)验收依据及范围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2008年—2010年自治区科技计划中高新技术领域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创新引导奖励资金项目,凡是达到合同规定期限的均应进行验收。
(二)验收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任务目标后,应向所属盟市科技局或相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验收材料;
2、盟市科技局或相关部门审查全部验收材料及相关证明,并签署审查意见后,将项目验收申请书及验收资料报送自治区科技厅高新技术处,由科技厅高新技术处组织验收。
(三)验收材料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中的“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材料及格式”要求提供如下材料:
(1)项目计划任务书及项目合同书;
(2)科技厅对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3)项目验收申请表;
(4) 项目工作总结报告;
(5) 项目技术报告;
(6) 项目的效益分析报告;
(7)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
(8)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9)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10)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11)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12)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表(2011年新版本);
(13)项目验收信息汇总表。
(四)验收形式
采取专体会议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二、中期检查
未到执行期限的项目,按照相应管理办法进行中期检查。
三、验收及中期检查要求
1、项目验收检查要以合同文本约定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完成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2、中期检查项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和《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意见书》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3、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4、项目验收结束后,盟市科技局及相关承担单位,向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研究院提交验收材料一式两份备案存档。
四、验收检查时间
自通知下达之日起到2011年8月10日止。
五、联系人及电话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高新技术处:徐斌、吴光华 0471-6282159;6921193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研究院:邢莉 0471-6667503
六、报送材料地址
呼和浩特新城西街141号科技大厦A座1006室;邮编:010010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1: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附件]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表2011[附件] 附件3:内蒙古科技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报告[附件] 附件4: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意见书[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