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的支持和引导作用,加快提升自治区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的决定》(内党发﹝2012﹞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内政字﹝2005﹞91)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科技重大项目研发及其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政府引导、多元投入,集中资金、支持重大,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创新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方式,探索组建研究创新平台,集成各类科技资源,强化产学研用相结合;创新财政投入和投融资方式,推动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按照职责权限分工协作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筹措、分配和管理,会同科技厅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自治区科技厅研究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会同财政厅制发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方向、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解决制约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并围绕现代农牧业、生物技术、民族医药、生态环境、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集中力量攻关,突破关键共性技术,并选择以下方向进行重点支持。
(一)现代农牧业方向。在种植业方面,重点开展马铃薯优良新品种选育及不同地区种植模式的高效栽培技术集成。在畜牧业方面,重点在肉羊、奶牛、肉牛等家畜的良种选育及标准化养殖方面开展研究示范工作,主要是肉羊良种选育及繁育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养殖,提高双胎率和出栏率;奶牛良种扩繁及中等以上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建设;苜蓿等优良牧草选育和人工草场建设研究。
(二)民族医药方向。在蒙医方面,重点开展基础理论、诊断、疗效判定、操作技术标准化研究,建立蒙医诊疗技术标准体系。在蒙药方面,利用生物技术等现代化手段重点攻克一批蒙药创新药及二次开发的共性关键技术,研制创新药物,建立蒙药标准体系和道地蒙药材规范化种植标准,完善蒙药现代化技术平台,推动民族医药创新体系建设。
(三)生态环境方向。结合自治区生态建设需求,全面提升生态综合治理建设与生态保护可持续利用的长效科技支撑能力。构建生态建设与经济效益双赢的适用技术体系,在草原、沙地、森林以及退化土地等生态类型区组装集成适用的技术体系并建立示范区。
(四)人畜共患病防治方向。在牛羊布鲁氏菌病防治方面,重点突破布鲁氏菌病自然感染和疫苗免疫鉴别诊断、现用牛羊布鲁氏菌病疫苗的评估评价及制定防控技术规范;在人感染布病防治方面,重点突破布病相关基础研究、检测诊断、检测预警、临床救治等关键技术,提升布病的应急和综合防控能力。
(五)稀土及新材料方向。围绕稀土资源保护、研究、开发利用,开展稀土元素物理、化学、材料学特性及其特殊作用机理研究,加强稀土清洁高效选冶技术、稀土矿各元素综合利用技术、稀土功能材料及产品的研究与开发。围绕锗、锂、镓等有色贵金属资源的综合利用,开展锗、锂、镓等贵金属冶炼、提纯技术研发及合金材料、相关应用产品开发。
(六)高端农牧业装备制造开发方向。重点突破农林生物质收获加工成套设备、新型青贮饲料装备、智能化节水灌溉设备、大型马铃薯收获设备和牧草湿法收获太阳能干燥成套设备等的产业化关键技术研究与开发。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财政补助和贷款贴息等两种支持方式。
(一)财政补助。财政补助分为前补助和后补助方式。前补助是指立项后核定预算,按照项目执行进度拨付经费的财政支持方式。适用于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等公共科技活动;后补助是指相关单位围绕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先行投入并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项目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答辩评审或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适用于具有明确的、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
(二)贷款贴息。对取得银行贷款并已发生利息且符合支持方向和范围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专项资金贴息支持方式。对已给予专项资金补助的重大科技项目,原则上不再予以贴息支持。
为帮助项目单位取得银行贷款资金,可提供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担保贷款支持。对通过该资金担保取得的银行贷款,优先给予专项资金贴息支持。
第八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财政补助。前补助项目可分年度予以支持,支持年度一般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一般不低于500万元,不高于3000万元。因项目研发需要,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支持年限和提高资金补助额度;后补助项目支持年度一般不超过2年,财政按照不高于单个项目投资总额(不含征地拆迁费)的30%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000万元。企业类申报主体总投资额低于10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不予专项资金补助。
(二)财政贴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贴息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同笔贷款已通过其他渠道取得贴息支持的和因未按期偿还银行贷款产生逾期利息、加息、罚息的,不给予贴息补助。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审核
第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支持的六大方向组织成立不同组别的专家咨询组,研究每个方向的支持重点及规划,并于每年6月底前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在每个方向的具体支持重点和每个方向中面向全国公开招标项目。各专家组成立及其工作规划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根据专家咨询组提供的书面意见,研究确定以下事项:
(一)研究确定未来几年每个方向的支持重点及规划。
(二)研究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制定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非招标项目申报指南》。
(三)研究确定每个方向支持重点中1—2个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制度,制定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项目招标公告》(具体内容另行制定),按照要求委托自治区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在全国范围内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逐年扩大公开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数量,直至将能够实行招标的项目全部实行招标制度。
第十一条 非招标项目的申报主体按照本办法和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主体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成立2年以上(含2年);
(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项目申报符合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支持范围和重点;
(六)项目申报主体为企业的,近两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总额的比重符合以下标准: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应高于5%;近一年销售收入大于或等于5000万元并小于2亿元的,应高于3%;近一年销售收入高于或等于2亿元的,应高于2%。
(七)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申报的,须明确牵头单位并签订合作协议;
(八)项目申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近三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理处罚。
(九)应当具备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非招标项目申报主体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资金预算;
(四)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的企业近两年(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研发投入占销售总额比重的专项审计报告(具体研发费用的归集按照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申报主体为企业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八)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表格及资料;
(九)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预算,应按以下要求编制:
(一)预算编制应根据项目的合理需要,坚持项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费投入合理性的原则。
(二)编制项目资金来源预算时,应同时编报单位自筹资金来源预算。单位自筹资金主要是自有货币资金、银行贷款及其它货币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已有的仪器设备、房屋等非货币形式的投入不能作为自筹资金来源。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及相关财务资料。
(三)编制项目资金支出预算时,应同时编报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支出预算。项目资金支出预算应按照专项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制,同一支出科目原则上不得同时列支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项目资金支出预算应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进行详细说明。
(四)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根据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分别编制项目资金预算。
第十四条 非招标项目申报主体,属自治区直属单位(含直属企业)的,由所属主管部门认真组织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自治区科技厅和财政厅;属盟市及旗县单位的,由所在盟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认真组织申报、筛选,按照申报条件及要求组织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在规定时间内联合报送自治区科技厅和财政厅。
第十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在收到非招标项目申报资料后,应联合对申报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初审。
第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按照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领域,分别建立不同组别的财务、技术专家库。项目评审论证或检查验收等所需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对涉及重大关键技术或国防安全等技术专家可指定产生。
第十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成立专家评审组,分组对初审通过或公开招标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必要时将开展实地勘察),进行综合评定并打分排序,出具书面评审论证意见。
第十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依据专家评审论证书面意见,研究拟支持项目;对公开招标项目,按照项目打分排序确定承担主体。
第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根据评审情况,研究确定项目支持额度及支持年度;对公开招标项目,按照项目中标结果确定支持额度。
第二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对拟支持的项目在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式时间一般为7个工作日。对公开招标项目的公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纳入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对已确定的下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列入相关部门预算并报自治区人大审核。
第四章 项目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根据确定的项目计划,批复项目总预算和分年度预算,由自治区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并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
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程序。在项目执行期间出现目标和技术路线调整、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致使项目总预算、年度预算和项目支出费用预算发生调整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申请,报财政厅核批。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对实行前补助方式的,项目承担单位建立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完成情况决算报告制度。
(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提供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按照项目申报程序上报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必要时组织人员进行重点核查,以此作为下年度接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待项目完成后,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合同书及其相关要求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申报程序上报项目决算报告和技术成果报告,自治区财政厅据此批复决算。
(三)未完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因故中止,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审批,结余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等变价收入)按有关规定由自治区财政收回。
(四)专项资金形成的大型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形成的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 对实行后补助方式获得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可用于补偿组织开展相关研发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
第五章 资金开支范围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每年按照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1%—3%提取项目管理费,专项用于专家咨询、招标管理以及发布专项资金指南、项目评审论证、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工作发生的费用。
盟市以下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不得在自治区拨付的专项资金中重复提取项目管理费。
第二十八条 科技重大专项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外埠差旅费等。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参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11.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支,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在研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上述2至10项费用总和的8%。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要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评价制度,实行信用评价、中期评价、绩效评价和第三方评价。考评结果将作为是否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评价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各盟市财政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要求,定期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相关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上报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要按照规定的支持方向和范围,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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