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提高创新体系效能 完善创新生态系统
发布日期:2014/1/17 9: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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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江苏成立了产业技术研究院,采取全新的运行机制,不设行政级别,推行项目经理制,采取“民办公助”的社团法人模式,完善知识财产权分配激励机制,旨在做基础研究单位不愿做、中小微企业无力做、政府机关不该做的事,并期冀形成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研发机构和产业技术研究院并行的“三驾马车”,产业技术研究院是江苏为弥补其创新体系的“木桶短板”而进行的新尝试。

    继2012年小米手机销售收入突破100亿元之后,2013年又突破200亿元,其“独门秘籍”就是依靠互联网营销和用户体验改进产品性能的商业模式,小米手机独特的创新生态系统为其在激烈竞争智能手机市场赢得了一席之地。

    创新体系建设与创新生态系统是具有不同政策含义的两个分析框架,其适用范围也不相同。创新体系主要用系统化、网络化的理念弥补传统意义上从基础研究、应用开发到产业化的线性创新模型。创新体系分析框架充分体现了“整体大于局部”的逻辑,每个创新主体所发挥的作用最终要体现在整个创新体系的整体效能之中。因此,创新体系建设的政策着眼点在于创新主体的互动和协同,如产学研用结合、科教协同创新等。

    创新生态系统是一个用于描述企业市场竞争的概念框架,技术创新、商业模式、组织管理创新等共同构成了创新生态系统的要件。在传统产业价值链中,不同企业处于上下游的不同环节,获得相应的利润,因此才有“高端”和“低端”之分。在新兴产业的创新生态系统中,是否处于系统中的核心位置成为关键,核心企业与其他企业、相关机构共同分享市场竞争所获得的价值。在创新生态系统中,处于核心位置的企业不一定是具有核心技术的企业,而往往是具备整合相关创新资源能力的平台型企业。

    在发达国家,创新体系的分析框架主要用作政策分析工具,其重点是创新要素在不同创新主体之间的流动,而对于现阶段的中国科技创新来讲,创新体系还有比较浓厚的“建设”意味,这是由于现有创新体系中主体功能定位不清晰导致的。在发达国家,创新生态系统分析框架的出现,得益于科技创新的迅猛发展,是成熟市场经济体系中产业竞争模式变化的体现,而对于中国来讲,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的不完善,对产业创新生态系统的构建产生了重要影响。

    对于当前中国的创新体系建设,核心问题还是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确立。一定意义上讲,确立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比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更为紧迫,因为这涉及到创新资源为谁配置、谁来配置、如何配置等一系列问题。确立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需要明确政府和市场在创新活动中的分工和作用,推动政府管理职能从研发管理向创新管理转变,更加灵活、有效地利用创新政策工具来调控创新活动。如对市场化、产业特征比较明确的研发活动进行后补助,通过设定技术目标来引导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选择技术路线,利用创新券来推动企业购买公共研发机构的服务等。

    对于一个国家的创新体系来讲,创新资源和创新要素在不同区域之间流动和集聚,能否有效吸引和利用国际创新资源支持国内创新活动,是影响整体创新效能的重要因素。前者是区域创新体系问题,后者是开放式创新路径问题。由于创新资源禀赋和创新能力基础等方面的差异,不同区域的创新体系应当是各有不同,各有特色,而不是千人一面。在市场机制比较完善的条件下,创新资源肯定会流向创新潜力更大、创新效益更高的地区,会加剧区域之间创新能力的差距。政府所要做的,不是“生拉硬扯”地将创新资源“拽回”不发达地区,而是要努力释放与这些地区创新基础相适应的创新优势和潜力,有追赶、有竞争、有超越,一个国家的创新体系才会有活力。而开放式的创新路径,是在全球化环境中吸引创新资源,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完善程度、经济增长潜力和人力资源储备,国家之间创新体系效率的竞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些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的能力。

    此外,创新体系建设要解决的另外一个问题是产权及其收益分配问题,主要指的是技术成果的收益分配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只有产权明晰,才能提升资源配置效率,这是所谓“科斯定理”的政策含义。知识和技术成果所引致的产权界定和分配方式,决定了创新资源和创新要素在各类创新主体之间流动和集聚的效率,这一点对于我国高校、科研机构占据研发主体地位的现实状况来说更为重要。所谓科技成果转化率低,本质上是创新资源的“错配”问题,明晰技术成果的产权及其收益可以有效缓解这种“错配”带来的效率损失。

    面对新的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衍生新的产业创新生态系统,形成了新的市场竞争模式,为中国的产业发展和企业创新,提供了新的赶超机会。但相比于成熟市场经济体,国内构建产业创新生态系统的各种尝试,往往会遇到市场准入制度和行政性垄断的限制。如“小米盒子”试图把互联网的价值生产模式延伸到广播电视领域,由于行业管制夭折。“余额宝”对银行的传统存贷模式构成了威胁,已经或明或暗地遭到银行的“抵制”。此外,“众筹”“P2P金融”等与现有的法律法规有冲突,行业监管手段也需要及时调整更新。

    无论是提升创新体系效能,还是完善创新生态系统,都需要发挥好政府的“推手”作用,让市场充分“说话”。归根结底,只有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沃土中,创新体系建设和创新生态系统发展才会结出累累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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