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自2015年12月1日起,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今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赋予所有设区市以地方立法权。根据立法法规定,我区新增呼伦贝尔等7个设区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地方立法权。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对7个设区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综合考察的基础上,重点对其立法需求、立法能力进行了评估,认为7个设区市的立法需求普遍迫切,并且基本具备了开展立法工作的能力,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
【 纠 错 】 【加入收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