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管理改革不是“制度替换”
发布日期:2014/8/10 6: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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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制度的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种制度的配合。改革必须坚持制度的界限和分工,谨防用一项制度来弥补另一项制度的缺失。

对于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评价问题,有人呼吁在对高校的评价中,加入科技成果转化成效的指标,防止科研成果“躺”在大学里。纵观高等教育发展史,就会发现高等教育的职能经历了从传统的人才培养到教学与科研并重,继而拓展到社会服务的演变过程。但在衡量高校,特别是研究型大学的指标上,还是以高水平的教学和高水平的研究能力为主要内容。世界上名校的排名也从来没有以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和效果作为主要依据。科技成果转化本身依靠的是市场机制,根本上是对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进行明晰的界定,而不是改变大学的教育人才和促进科研的根本制度。

对于科技计划经费稳定支持问题,有人呼吁改革科技计划支持方式,加大科研经费的稳定支持,使科研人员能潜心科研。国家设立科技计划的目的是“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支持”,任务导向的不稳定、不平衡的支持方式是国家科技计划的基本特点。目前对科研的稳定支持不足,是对机构的科研经费支出不足,特别是对自主选题和人才培养的科研机构基本科研业务费相对较少。此外,科研机构缺乏对稳定经费支配的自主权。如果不改变机构性的科研经费支持机制,而要求科技计划经费转向稳定支持,则扭曲了科技计划的目标导向特征,两个制度都没有得到完善。

再举一个例子。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高校和科研机构中出现了一批从事成果转化的人员。有些人要求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效果同样重视,给予科技成果转化人员职称晋升的机会。高校的职称评审的目的是遴选具有较高研究水平的科研人才。科技成果转化是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最终要接受市场的检验。因此,科技成果转化人员更多的是应该获得利益补偿。如果用科研的职称评审来补偿科技成果转化人员,不仅影响了原本的科研秩序,也不利于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激励机制。

由此可见,只要原有的制度规范的目标合理,我们就要遵守和维持它,保证良好的秩序。坚持制度的界限,不应该用正确的制度规范去弥补其他存在缺陷的制度,否则将会带来所有制度的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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