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发布日期:2014/11/17 16: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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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及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 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实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1999]273号
“二、关于营业税  (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六)《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七)《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八)《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九)《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十)《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1、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2、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3、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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