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八措施助力小微企业发展“加速度”
发布日期:2015/4/13 1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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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在梳理去年以来国务院和自治区出台的支持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的八条措施》,从降低准入门槛、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创新融资服务、鼓励大学生创业创新、加强就业保障、强化公共服务、支持基地建设、完善信息平台等八个方面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以进一步改善小微企业发展条件,激发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活力。 

    其中,降低准入门槛方面包括: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股东出资实行认缴登记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除27个行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外)等。

 

    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方面包括:自20138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的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自2014101日起至20151231日, 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2万元,下同)至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营业额2万元(含2万元,下同)至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自201511日至2017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511日起至201712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等。

 

    创新融资服务方面包括:在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基础上,安排专项资金对旗县(市、区)开展中小微企业助保类融资服务给予资金支持。利用中小微企业现有资金渠道,设立自治区中小微企业创新引导基金,配合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逐年扩大规模,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原则,通过参股创业投资机构,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创新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资金配置功能,加大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工作力度。通过财政资金注入、吸收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入股,增强自治区再担保机构资金实力等。

 

    鼓励大学生创业创新方面包括:在各级创业基地“孵化”的大学生创业项目,根据吸纳就业能力、科技含量、潜在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享受不低于1万元的创业补贴。提高大学生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单笔贷款额度可达到10万元;对成功创业并扩大经营规模,再次吸纳带动就业人数占员工总数30%以上的,可给予首次贷款额一倍以上的小额贷款扶持等。

 

    加强就业保障政策方面包括:将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在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2016年年底前,中小微企业留用储备期满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享受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府对参加人才储备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700元的生活补贴,由自治区财政承担500元,地方财政承担200元以上。对中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等。

 

    强化公共服务方面包括:加快全区“1+14+N”(即自治区枢纽服务平台+12个盟市及2个计划单列市窗口服务平台+各类特色产业集聚区信息共享平台)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等。

 

    支持基地建设方面包括:积极引导小微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发展,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产业链上的小微企业,实现产业集聚和抱团发展。各类园区要集中建设标准厂房,积极为小微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并在场地、租金等方面对入驻的小微企业予以优惠等。

 

    完善信息平台方面包括: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全区中小微企业名录、名优特产品数据库。建立全区中小微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统计监测系统,加强全区中小微企业运行统计监测分析工作,建立全区中小微企业名录库,增加小微企业运行监测样本,提高运行监测的覆盖面和准确度等。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不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将落实小微企业有关扶持政策列入年度考核范围,加强考核和督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自治区将定期对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政策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对落实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要进行问责。各级新闻媒体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扶持小微企业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宣传落实扶持小微企业政策的典型,对落实不力的要予以曝光,营造全社会重视、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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