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政府新闻办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6月1日起施行。今后,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都应当举行听证会。
《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范围进行了明确。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各类总体规划、重点区域规划以及重大专项规划的编制;重大财政资金使用、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安排、重要公共资源配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房保障、安全生产、公共交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制定;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等。
政府出台重大行政决策,要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5道关口,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向社会公布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的名额以及报名办法和条件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
为了确保决策事项有效实施,《规定》明确旗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并将后评估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重要依据。此外,自治区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同时对决策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