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以来,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我市将市本级5大类(政府采购类、工程建设类、国土资源出让类、产权交易类、特许经营权交易类)73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部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办理。同时,由于当时各旗县市区均未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2年计委令第3号)的相关规定,各旗县市区限额标准以上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也都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所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既承担着市本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办理工作,也承担着各旗县市区限额标准以上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办理工作。由于市旗两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需要同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难免会有部分项目因招标投标时间或场所冲突而影响了招标投标工作的效率。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要求,截至2014年底,各旗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全部建立并启动运行。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属地管理的原则,并从切实提高旗县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办理效率的角度出发,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将目前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办理的各旗县市区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部交给各旗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只办理市本级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同时,对交易权限下放后各旗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下放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规范有序办理提供了可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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