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时,不少与会人员提出了意见。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如何花?
草案第43条提出,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
分组审议中,不少与会人员对“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提出了不同意见。
“现在用了‘主要’两个字,似乎还有‘不主要的’可以用一用,但实际上‘不主要的’作用是很大的。” 周其凤委员认为,要取得这些科技成果,要使科技成果真正转化,不只是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本身,需要所在单位、研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多方面支撑。
在他看来,更重要的是钱如何花涉及单位自主权问题。“应该把自主权交给他们,教育机构办学要有自主权,不要只在口头上。”周其凤建议把这一句话去掉,“实际上研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不会乱用钱,列入预算就有预算法规定如何依法用钱。”
姒健敏委员也认为,规定只能用于科技开发不妥,也不符合科技发展规律。
如何保证科技工作者拿到应有的报酬?
草案第45条在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如何奖励时,其中第三项提到“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到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陈蔚文委员认为,这会带来两个问题:一是一个产品投产后连续三到五年,产品不成熟,市场不认识你,这几年是贴钱的,没有利润,所以这一规定基本没有意义。第二个问题是营业利润,科技人员查不到对方的账,信息不对称,难以知道是否有利润,有多少,而且企业自身经营管理变化较快,科技人员真正能提取营业利润很难,影响其积极性。他认为,相对可靠的是投产后的产值或营业额,“每年提取不低于0.5%就不错了。”
黄小晶委员认为,有关部门应该好好算一算,怎么做才能让科技工作者拿到应有的报酬,后续才有利,否则搞了半天,最后一无所获。
应尽快抓紧制定细则
关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能否从科技转化收益中获取奖励和报酬,或在企业持股,草案没有明确。
全国人大代表罗平认为,这次法律修订中最重要的是第43条、第44条、第45条,这几条对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从法律层面给予一个明确,这也是激发广大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一个重要依据。
“要使之能够真正得到实施,是不是请人大常委会提请有关部门,能够把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他们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在企业兼职、兼薪或者持股的问题上,能够以一个文件的形式明确,便于地方遵照执行。”
方新委员也提出,法律出台后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细则。“科技成果转化法1997年颁布,从来没有出台过实施细则,所以这部法到目前不可操作、不可执行,现在要想修订后的法律有操作性,希望尽快出台细则。”
此外,她认为,将来这部法出台后需要有关各方面政策的协调。按现在这部法的规定,科技成果转化可以以股权的形式给到科技人员,且在分红时才交所得税,但按国家税务总局今年4月1日开始实行的规定,从知识产权入股之日就要交所得税,“希望加强各部门政策的协调。”
赵白鸽委员在发言中也表示,如果处置权、收益分配权、报酬和转化奖励机制不落实的话,那么新一轮的法律修正会被大家视为没有真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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