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推进区域股权市场发展 鼓励非上市企业挂牌
发布日期:2015/10/20 9:13:17
查看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加快推进内蒙古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近日印发《关于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职能定位,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发展。 

    新华网内蒙古频道获悉,内蒙古鼓励自治区非上市企业在自治区股权市场挂牌,支持区内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企业进场挂牌,开展股权、债权转让和融资;重点支持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进场挂牌,吸引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私募融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积极推动民间资本通过股权市场进入金融领域。自治区股权市场设立自治区特色产业板块,吸引各类资金推动自治区特色产业快速发展。负责为全区非上市企业股权提供登记托管服务。

    内蒙古将探索使用各类专项资金利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市场化运作。支持自治区有关部门研究探索专项资金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新模式、新途径;鼓励相关部门探索利用自治区股权市场平台,通过设立私募基金、投资股权市场发行或转让的私募证券等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通过市场化运作模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应要求已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不含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企业)在自治区股权市场挂牌。

    新华网内蒙古频道了解到,内蒙古还将吸引各类成熟机构积极参与股权市场建设。支持有实力的证券公司参与自治区股权市场建设,发挥人才、专业、业务优势,加大产品创新、人才培育和业务拓展力度,共同促进自治区股权市场发展壮大。

    新华网内蒙古频道获悉,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要求各级政府应积极引导和鼓励非上市企业到自治区股权市场挂牌和融资,结合地区实际,对在自治区股权市场挂牌企业进行的股份制改造、直接融资等活动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对挂牌企业因改制评估资产增值补缴相关税收而增加的成本,所在地人民政府可安排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对自治区股权市场设立分支机构给予支持。同时,要求自治区股权市场实行市场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自治区股权市场及各分支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发展和开展业务活动。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和市场业务规则等相关制度建设,适时监控市场交易活动,落实风险防控及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措施,切实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 纠 错 】 【加入收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