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
发布日期:2018/1/23 15: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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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为加强社会各界对该实施意见的了解,122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自治区科技厅副巡视员云涛、政策法规处处长韩勇就相关情况进行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新闻发布处副处长黄海燕主持新闻发布会。中央驻区媒体和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记者共20余人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自治区科技厅副巡视员   云涛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大家好!

首先我代表自治区科技厅,感谢新闻界的朋友们长期以来对自治区科技创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日前,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厅发〔201729号),以下简称为《实施意见》。这是我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进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政策文件,事关广大科研工作者的切身利益,涉及科研人员工资收入、科技成果转化、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职称制度改革等多方面的改革领域。加强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好政策的解读工作,对于推动政策的贯彻落实,推进政策在我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实施与运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下面我将从政策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以及突破性和创新性政策措施三个方面向大家进行介绍。

    一、政策的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其中,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确定的重点改革任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核心是科技人才工作改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驱动实质上是人才驱动,人力资本是最重要的资本,一切创新活动、科技活动都是人做出来的,需要通过发挥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让智力劳动获得合理的回报。

    长期以来,我国在科技人才使用方面存在着实际贡献与收入分配不完全匹配、股权激励等对创新具有长期激励作用的政策缺位、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作为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内蒙古,这些问题尤为突出,极大地影响了广大科研人员创新创造的积极性,制约了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在内蒙古考察工作时强调,要优化创新环境,完善创新制度,强化创新激励,培育和吸引创新人才,让发明的、创新的,合理分享创新收益,形成有利于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家文件要求,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及时部署下,自治区科技厅立即牵头开展自治区《实施意见》的起草工作。政策研究制定过程中,我们调研学习了科技部和有关省市文件起草部门的成功经验,并深入自治区高校院所和重点企业开展调研座谈,深刻领会了国家政策的精神实质和增加知识价值导向分配政策的改革重点,全面掌握了制约我区科研人员创新创造积极性的各类分配问题。在文件制定过程中,我们多次征求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参考兄弟省市的政策条款,反复修改完善后,经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印发。

可以说《实施意见》充分体现了问题导向,完全符合我区实际,对自治区实行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制度改革进行了全面安排,是解放思想、充分调动全区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一个重要文件,对于保障科技强区、人才强区建设,决胜建成创新型内蒙古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为3个部分,分别为政策的总体要求、政策措施和组织领导要求。

《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明确了政策出台的目标导向,即: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通过稳定提高基本工资、加大绩效工资分配激励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等措施,构建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现代化内蒙古、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贡献力量。

    《实施意见》从五个部分提出了13个方面的具体政策措施。第一部分是建立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主要任务是建立自治区科研机构、高校绩效工资稳定增长机制,完善科研机构、高校内部分配机制;第二部分是鼓励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合理收入。主要从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强化成果收益对科研人员的激励作用、规范领导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健全国有企业对科研人员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落实相关税收政策5个方面释放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能动作用;第三部分是发挥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包括完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项目经费管理制度2项政策措施;第四部分是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重点将落实科研人员兼职兼薪和离岗创业政策,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第五部分是扩大科研机构、高校自主权。重点是落实科研机构、高校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权,完善职称评审制度。

三、《实施意见》的政策亮点

    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实施意见》从六个方面进行了突破和创新:

    (一)加大绩效工资分配激励。一是提高科研人员绩效工资。在基本工资正常增长的基础上,以科研机构、高校所在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标准线为托底线,绩效工资总量可以在基本标准线的3倍内核定;二是下放绩效工资分配权,绩效工资分配由单位自主决定,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要科学合理,充分体现知识价值分配导向,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根据考核结果适当拉开档次,不得平均分配。三是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测试分析、技术服务等活动获得的报酬、奖励,国家和自治区各类重点人才工程人员按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科研项目绩效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二)探索产权、股权、分红、协议工资等多种分配激励措施。《实施意见》指出,坚持长期产权激励与现金奖励并举,探索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加大在专利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股权、岗位分红权等方面的激励力度。科研机构、高校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科研人员,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同意,可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或项目工资等多种分配办法。

    (三)鼓励科研人员通过成果转化获得收益。一是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三权”;二是明确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中获得的奖励报酬的比例,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他人实施或作价投资的,奖励比例不低于该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净收入或作价形成股份的70%,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后连续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三是规范领导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研机构、高校正职领导从事科学研究,可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获得股权奖励。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限时予以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的,可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四)发挥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承担财政科研项目的单位,可结合科研人员工作实绩,合理安排间接经费中绩效支出。科研机构、高校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人员经费按照合同约定使用,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自主安排经费支出,自行确定结余资金的使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智库项目,探索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五)鼓励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合理流动、创新创业。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兼职表现和业绩可作为在原单位参加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以3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期限内保留人事关系。高等学校教师可开展多点教学并获得报酬,可利用网络平台推动精品教材课程社会共享,并按照市场机制取得报酬。

    (六)落实科研机构、高校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权。科研机构、高校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创新岗位,并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鼓励科研机构、高校设立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

我的介绍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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