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我区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区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文件精神,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生产(经营)的企业有关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请、认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区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是指: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软件技术服务)、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测试平台)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基础信息技术服务)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附件。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六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成“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协调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协调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和年度服务跟踪工作。
第七条 认定协调小组下设“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由认定协调小组委托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开展辅助工作。认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认定、备案和年度服务跟踪工作。负责组织对全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进行联合评审,并提出审查意见。
(二)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应主管税务等机关要求进行复核。
(三)负责全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认定机构组成单位推荐熟悉附件所列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及相关政策的专家,经认定协调小组批准后,输入专家库。
(四)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认定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服务机构和参与认定的专家等相关人员予以记录,并做出相关处理。
(五)负责组织全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等事宜。
(六)承办与认定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企业注册登记表;
(二)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相关的各类资质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的证明材料;
(六)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七)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
(八)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的外包合同、开具发票或收汇证明,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
(九)企业对生产经营地的情况说明(自用房屋,需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房屋,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产权证件、租金发票复印件);
(十)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第九条 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企业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二)准备申请材料
企业自我评价后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准备申请材料。
(三)网上注册登记
按照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关于印发〈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科火发〔2017〕227号)文件精神遵照执行。
1.注册登记。企业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网址:http://tas.chinatorch.gov.cn或者http://tas. innocom.gov.cn)进入,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提交至认定机构。认定机构核对企业注册信息,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上确认激活后,企业可以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2.提交材料。企业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按要求填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及上传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同时报送纸质《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
3.各盟市科技主管部门、高新园区委员会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核查复印件原件等,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印章,做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的汇总推荐工作,并将企业书面申请材料报送到认定办公室。
(四)自治区评审认定
1.认定办公室对企业注册信息进行审核认证,认证通过后,对申请企业《申请表》进行形式审查,检查《申请表》是否完整、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是否一致。
2.认定办公室对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的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认定评审,按照专家评价意见确定拟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报请认定协调小组审定。
3.认定办公室对审定通过的企业于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办公室对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进行备案管理工作。
(五)备案管理
1.认定(复核)备案
认定办公室将认定企业名单通过“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报备,同时报送认定文件和备案函至火炬中心,由火炬中心给予备案编号。
认定协调小组对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复核的事项,按照认定程序开展复核工作。如复核企业不再符合认定条件,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并通过“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报备,同时报送相应文件至火炬中心,由火炬中心取消备案编号。
2.核心信息变更备案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核心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同时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核心信息变更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同时报送纸质《申报表》(加盖企业公章)至认定办公室,自治区科技厅审核无误后报送火炬中心备案并保留原备案编号;对企业名称变更的企业重新核发备案编号。
3.跟踪管理备案
认定办公室根据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填报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开展跟踪管理工作,对因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等变更,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并通过“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报备,同时报送相应文件至科技部火炬中心,由火炬中心取消备案编号。
4.年度报告备案
认定办公室汇总本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工作情况,于每年6月30日之前通过“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年度报告》,通过“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报备,同时报送纸质报告(加盖公章)至火炬中心。
第三章 监督管理与服务
第十条 各盟市科技主管部门、高新园区委员会和科技服务机构应加强所在区域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宣传和咨询等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持认定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事宜。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企业,应当在每年度终了后60日内,将本年度享受税收减免的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对年度资料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按法定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十三条 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申报资料或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存在上述情形的企业,经认定办公室核实,2年内不得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质。
第十四条 参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及年度服务跟踪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及年度服务跟踪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违反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及年度服务跟踪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3年内不得从事认定相关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国家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本办法中相应内容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附件: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类 别 |
适用范围 |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
软件技术服务 |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类 别 |
适用范围 |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 |
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类 别 |
适用范围 |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类 别 |
适用范围 |
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 |
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 | |
企业运营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 |
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
为客户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 |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适用范围 |
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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