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4/24 10:3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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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科技部《“十三五”国际科技创新合作专项规划》和《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全面提升我区国际科技合作的层次和水平,充分发挥内蒙古自治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参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是指经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认定的,管理规范、形象良好,具有较好国际合作基础和较强国际合作能力,在承担国家和自治区国际科技合作任务中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科技园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创新型企业以及科技中介组织等机构载体。国合基地分为国际创新园、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三种不同类型。

第三条 国合基地的建立旨在更为有效地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在扩大科技开放与合作中的促进和推动作用,提升我区国际科技合作的质量和水平,发展“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模式,使国合基地成为我区在利用全球科技资源、扩大科技对外影响力等工作中的骨干和中坚力量,并对领域或地区国际科技合作的发展产生引领和示范效果。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为突出国际科技合作的特点,国合基地采用“分类认定,统一管理”的认定和管理原则,即对国际创新园、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三种不同类型的国合基地,按照不同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认定,并由科技厅对全区的各类国合基地统一进行宏观管理。
    第五条 国际创新园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国际创新园是根据我区创新体系建设目标,为有效利用全球创新资源,依托大型科技产业基地或园区,由科技厅与盟(市)级人民政府共建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国际创新园的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1.是领域或地区研发力量集聚的重要平台,机构发展方向与自治区确定的重点领域相一致,具有技术研发、智力引进、技术转移、技术产业化等多种功能和条件;
    2.具有完整、可行的发展规划,以及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体现管理创新的实施方案;
    3.建有完善的国际科技合作管理机构,具有相应的政策、制度、资金和服务保障体系;
    4.与国外政府、知名企业、研发机构等建立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所开展的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对自治区科技发展具有引领、辐射和示范作用;
    5.可有效推进国际产学研合作,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二)国际创新园由科技厅(具体由科技合作处负责)认定,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将厅市共建国际创新园的相关任务列入年度厅市会商议题;
    2.申报机构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向科技厅提出申请;
    3.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申报机构进行考核;
    4.根据认定标准并参考专家意见和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由科技厅发文进行认定并授牌。
    第六条 国际技术转移中心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是专门面向国际技术转移和科技合作中介服务而建立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的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1.以推动国际产学研合作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发展为目标,主要从事国际技术转移和国际科技合作中介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依法注册 1 年以上;
    2.具有明确的机构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以及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机制体制,并得到所在地区政策、资金、条件、环境等方面的支持;
    3.具有广泛并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和较为完备的服务支撑条件,拥有具备国际技术转移服务能力和经验,可以提供高效服务的专业化团队,有能力提供技术、人才国际寻访、引入、推荐和测评等服务;
    4.具有明确的目标服务群体和特色鲜明的发展模式,在技术引进、技术孵化、消化吸收、技术输出、技术产业化,以及国际人才引进等领域具有效果显著的服务业绩。
    (二)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由科技厅(具体由科技合作处联合科技厅火炬中心负责)认定,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机构提出申请,经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各盟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向科技厅推荐;
    2.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申报机构进行考核;
    3.根据认定标准并参考专家意见和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考虑我区国际化发展需求、地域分布、发展潜力和示范效应等因素择优选择后,由科技厅发文认定并授牌。
    第七条 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是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并取得显著合作成效及示范影响力,依托区内各类机构建立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是国合基地建设全区布局、统筹发展的基础性力量。申报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承担过国家级或自治区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研发方向与自治区确立的重点领域相一致;
    2.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队伍、渠道和资金来源,设有专职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3.具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并积极在现有合作基础上不断拓展国际合作渠道,深化合作内涵;
    4.已取得显著的国际科技合作成效,合作成果具有国内、区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人才引进成效明显;
    5.对本地区、本领域或本行业国际科技合作的发展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
    (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由科技厅(具体由科技合作处负责)认定,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机构结合取得的国际科技合作成效,以及自身的国际合作需求和发展目标,根据隶属或属地关系,经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或盟市科技主管部门向科技厅提出申请;

2.科技厅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或地方推荐意见,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申报机构进行考核;
    3.根据认定标准并参考专家意见和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考虑全区整体布局和各单位具体情况,由科技厅发文进行认定并授牌。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八条 国合基地作为加强国际科技合作条件和能力建设的重要手段,是我区参与国际科技竞争与合作的重要载体。为加强国合基地建设,建立起布局合理、重点突出、资源整合、相互协作的基地发展模式,国合基地的建设及运行管理采取厅市二级分层指导、共同管理的管理机制,即由科技厅与推荐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国合基地的建设与发展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九条 科技厅作为国合基地的业务主管部门,承担以下管理职能:
    1.负责国合基地总体发展规划的设计和管理政策的制定;
    2.负责建立国合基地全区性统筹管理与协调机制;
    3.加强国合基地与自治区重大科技研发任务的结合,通过对基地所承担项目的持续支持,增强基地开展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的能力;

4.负责组织对国合基地的建设及运行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实行持续跟踪评价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条 国合基地上级主管部门或属地科技主管部门作为国合基地推荐部门,承担以下管理职能:
    1.负责指导国合基地的具体建设与发展,为基地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帮助解决基地发展中遇到的困难;
    2.负责建立国合基地区域性或行业性管理与协调机制;
    3.监督检查和督促完成国合基地所承担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为基地提供配套支持和服务;
    4.积极推广国合基地的成功经验,有效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一条 被认定为国合基地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科技厅鼓励各国合基地根据自治区发展规划和自身实际情况,在满足基地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差异化和特色化的运行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 科技厅在对国合基地工作进行跟踪评价和考核的基础上,对合作成效显著、发展迅速、具有突出示范作用的国合基地,将给予表彰奖励,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国合基地后续申请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申报国家及自治区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重要参考条件。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国合基地,将给予通报。对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合基地,将撤销其“内蒙古自治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资格,并收回所授牌匾,同时在科技厅网站上予以公告。

(一)在申请认定或考核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工作开展不力、发展缓慢,不及时采取措施,绩效考评不合格,整改后复评仍不合格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严重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其国合基地的;
  (六)国合基地所在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七)其他科技厅认为应该撤销的情形。

被撤销国合基地资格者,三年内不得再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 国合基地依托单位是基地建设、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负责国合基地建设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设立专职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确立国际科技合作建设目标和发展规划,在现有基础上不断拓展国际科技合作模式,深化合作内涵;按照既定的国际科技合作目标和实施方案推进工作,不断增强示范和引领能力。国合基地应根据科技厅要求,及时完成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总结等工作,经推荐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科技厅。

第十四条 在推进工作过程中,国合基地应将取得的重大进展或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科技厅;国合基地或所在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更事项,如国合基地负责人变更、依托单位发生并购、重组、经营业务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科技厅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取消其国合基地资格,并收回所授牌匾,待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后,可重新申报。

第四章 支撑条件

第十五条 科技厅在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领域专门对国合基地建设进行部署,使国合基地真正成为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实施的重要载体,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的重要平台。
    第十六条 国合基地认定后,科技厅将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国际科技合作专项)中对国合基地所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并通过进一步加大相关项目资金的投入力度和强度,推动国合基地更好更快发展,适应做大项目、攻关键技术和出高水平成果的要求。国合基地的推荐部门也应对列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的基地项目予以经费匹配。

第十七条 择优推荐自治区级国合基地申报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第十八条 择优推荐国合基地所申请的项目申报科技部政府间合作专项项目以及援外项目等。
    第十九条 科技厅支持国合基地开展国际技术培训、人才培养和信息服务等工作,以提高基地的辐射影响力,并把国合基地重点人才引进工作纳入自治区引智计划予以重点支持。
    第二十条 科技厅组织建立自治区国合基地联盟,并努力打造各基地成员间相互学习、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分工协作和实现共同目标的有效组织机制。国合基地联盟在科技厅设立秘书处,负责统筹协调联盟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科技厅网站发布国合基地相关工作动态,宣传国合基地相关政策,介绍具有代表性的国合基地成功经验,为宣传国合基地的发展提供信息服务,并为国合基地间的相互交流协作提供平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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