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园区振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依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参照科技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指标体系》,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是指经自治区政府批准,有明确的地域界限,重点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承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发展的开发区。
第三条 高新区的建设目标是努力构建创业环境优越、创新资源集聚、创新体系完备、基础设施完善、环境质量优良、产业特色突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核心载体。
第四条 高新区要根据自治区产业布局,结合本地区实际特点,重点发展有区域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要通过优惠的支持政策、优良的发展环境、完善的服务功能,鼓励和引导国内外高新技术企业聚集,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化发展。
第五条 高新区的建设根据“引导、择优、均衡”的指导思想,按照以下原则开展。
(一)以创促建。引导高新区加快集聚各类创新要素,优化环境,完善机制,提升创新发展水平,更好发挥高新区对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
(二)择优支持。优先选择产业基础好、创新能力强的产业集聚区建设高新区。
(三)统筹兼顾。鼓励基础相对薄弱但发展速度较快、潜力较大的地区加大力度,争创高新区。
第二章 认 定
第六条 高新区认定工作遵从“成熟一个、批准一个”的原则,严格按照不涉及新增土地、不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调整、不涉及财税政策调整的要求,向有利于集聚创新要素、有利于科技和经济更加紧密结合、有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推进。
第七条 高新区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区域必须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中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四至范围内。
(二)园区总体规划功能分区合理,符合所在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基础设施配套完备,高新区总体发展规划应与区域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规划衔接。
(三)主导产业以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所在地区支柱产业、特色产业为主,特色突出,且具有较为完整的产业链。
(四)建立独立的管委会制度,依法享有一定行政管理权限,实行集中精简、灵活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专门负责科技创新工作的机构和人员,重视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建立了科技服务体系,高新区内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具有长期的科技合作关系,30%以上的企业设有研发机构。
(五)已入驻企业不低于50家,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占企业总数的10%以上,高新技术产业营业总收入占高新区内营业总收入的20%以上,研发经费(R&D)投入占GDP比例较全区平均水平高出30%以上。
(六)环境保护意识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已通过审查,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七)所在地政府对高新区有明确的支持措施及政策保障,有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高新区政策的具体工作方案。
第八条 申报高新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所在盟市政府的请示。
(二)所申报的高新区发展情况。
(三)所申报的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包括高新区总体情况、基础条件、产业发展情况、技术创新情况、发展定位及目标、保障措施等。
(四)其他相关材料。
1.园区设立的有关批准文件。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关于土地利用情况分析材料以及能够证明园区内规划管理由所在盟市、旗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管理的材料。
3.所在地政府支持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和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文件。
4.高新区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团队、研发机构、创新创业载体等清单。
5.高新区近三年主要科技经济指标。
6.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高新区认定工作程序。
(一)申请。由所在盟市政府根据认定条件,编制申报材料,向自治区政府申请认定。
(二)论证。自治区科技厅根据自治区政府批转意见,牵头组织专家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高新区认定管理有关要求进行论证评审,形成意见后再征求发改、经信、国土、住建、环保等有关部门意见。
(三)审定。对通过专家组论证且得到自治区有关部门同意的园区,由自治区科技厅将认定意见报自治区政府审批。
(四)批复。经审定的高新区,由自治区政府批复设立。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高新区协调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高新区总体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自治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高新区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高新区所在地政府是高新区的领导机关,负责高新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高新区管理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各盟市科技管理部门向自治区科技厅报送上一年度园区相关数据报表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第十二条 自治区政府每年对高新区进行一次考核,由自治区科技厅牵头组织相关方面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考核评价指标》(另行制定)进行考核,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三个等次,并进行通报。对连续2次考核为C等次的,取消高新区资格。
第四章 扶 持
第十三条 被新认定为高新区的园区,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财政科技经费支持,对于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等次的(包含国家高新区),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财政科技经费支持,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经费补助。
第十四条 鼓励高新区开展科技金融、技术转移及成果转化、股权激励、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产学研协同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服务贸易发展方式等改革试点,促进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对于在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方面的政策先行先试改革,自治区财政科技经费给予配套支持。
第十五条 鼓励和引导区内外优质资源向高新区聚集,在主导产业聚集、科技资源配置、科技平台布局建设、产学研合作、人才引进和培育等方面,自治区科技计划设立高新区发展专项,给予优先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并具体组织实施。《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内政办字〔2003〕114号)同时废止。
【 纠 错 】 【加入收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