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政策新政出炉
发布日期:2018/9/6 8: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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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促进科技事业发展,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自己管理等政策的意见》(内党办发〔201730号)(以下简称《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规范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831 日,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高校 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政策的补充通知》(内财购〔2018119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自治区各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选择评审专家;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不受《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布2018-2019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的通知》中的限额标准及其他政府采购政策的约束。采购计划及采购合同无需在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监管平台进行备案或审核。其他资金支付根据项目合同等资料,按照财政性资金国库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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