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更好地发挥科学数据的战略资源作用,支撑自治区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政府财政预算资金支持开展的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第四条 科学数据管理遵循“谁拥有、谁负责”,“谁开放、谁受益”和分级分类管理、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能力建设,促进开放共享。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科学数据采集生产、使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不得利用科学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六条 科学数据开放共享,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科学数据管理工作实行自治区统筹、各部门与各地区分工负责的体制。
第八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牵头负责全区科学数据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规范制定自治区的相关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
(二)协调推动自治区科学数据规范管理、开放共享及评价考核工作;
(三)统筹推进自治区科学数据中心建设和发展;
(四)负责全区科学数据网络管理平台建设和数据维护;
(五)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区科学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工作;
(六)指导全区科学数据定密工作。
第九条 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盟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在科学数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宣传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科学数据管理政策;
(二)督导所属法人单位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
(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或者授权有关单位做好科学数据定密工作;
(四)根据自治区信息化、大数据发展统一部署,鼓励利用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和建设本部门(本地区)科学数据中心或科学数据网络管理系统,推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并按要求将数据汇交至自治区科学数据中心;
(五)建立完善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激励机制,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地区)所属法人单位科学数据工作的评价考核。
(六)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科学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工作;
第十条 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等法人单位(以下统称法人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部门(盟市)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科学数据相关管理制度;
(二)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和长期保存,确保数据质量;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科学数据保密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建立单位科学数据中心或科学数据管理系统,公布科学数据共享开放目录并及时更新,积极开展科学数据共享开放服务;
(五)按照要求及时将科学数据汇交至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科学数据中心;
(六)负责科学数据管理运行所需软硬件设施等条件、资金和人员保障。
第十一条 科学数据中心是促进科学数据开放共享的重要载体,由主管部门委托有条件的法人单位建立,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相关领域科学数据的整合汇集(交)工作;
(二)负责科学数据的分级分类、加工整理和分析挖掘;
(三)保障科学数据安全,依法依规推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
(四)加强国内外科学数据方面交流与合作;
(五)履行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科学数据采集、汇交与保存
第十二条 法人单位要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展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和加工整理,形成便于使用的数据库或数据集。应按标准规范和要求,建立科学数据质量控制体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可用性。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建立科学数据汇交制度,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在自治区统一政务网络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基础上开展本部门(本盟市)的科学数据汇交工作。
第十四条 自治区各级政府财政预算资金资助的各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所形成的科学数据,应由项目牵头单位汇交到相关科学数据中心。接收数据的科学数据中心应出具汇交凭证。
各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门在项目征集及立项中应组织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签订科学数据汇交和管理承诺书,预编科学数据目录,并建立先汇交科学数据、再验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的机制;项目(课题)验收后产生的科学数据也应进行汇交。
第十五条 利用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完成论文并在国外学术期刊发表时需对外提交相应科学数据的,论文作者应在论文发表前将科学数据上交至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向相关科学数据中心汇交。社会资金资助形成的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科学数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汇交。
第十七条 法人单位应建立科学数据保存制度,配备数据存储、管理、服务和安全等必要设施,保障科学数据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八条 法人单位应加强科学数据管理组织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委派专人负责本单位科学数据管理,在岗位设置、绩效收入、职称评定等方面建立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应加强统筹布局,在条件好、资源优势明显的科学数据中心基础上,优化整合形成自治区科学数据中心,并给予相应支持。自治区科学数据中心统一接入电子政务网络和数据平台,确保和自治区现有数据平台互联互通。
第四章 科学数据共享与利用
第二十条 科学数据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自治区各级政府财政预算资金资助的各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所形成的科学数据,可提供给所有单位和个人共享使用的科学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个人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单位和个人共享使用的科学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由于涉及国家秘密、安全等原因,不宜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共享使用的科学数据属于不予共享类。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科学数据,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政策依据。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各级政府财政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应当按照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原则,由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科学数据资源目录,有关目录和数据应及时接入自治区科学数据中心,面向社会和相关部门开放共享,畅通科学数据军民共享渠道。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法人单位要对科学数据进行分级分类,明确科学数据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共享开放条件、共享开放对象和审核程序等,按要求公布科学数据开放目录,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完善科学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机制。
应积极推动科学数据出版和传播工作,支持科研人员整理发表产权清晰、准确完整、共享价值高的科学数据。
科学数据使用者应遵守知识产权相关规定,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工作中注明所使用和参考引用的科学数据。
第二十四条 按照“开放受益”的原则,鼓励开展科学数据增值和有偿服务。
对于政府决策、公共安全、国防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公益性科学研究等需要使用科学数据的,法人单位应当无偿提供;
鼓励法人单位根据需求,对科学数据进行分析挖掘,形成有价值的科学数据产品,开展增值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和企业开展科学数据市场化增值服务。
对于因经营性活动需要使用科学数据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第五章 科学数据保密与安全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建立健全涉及国家秘密的科学数据管理与使用制度和安全保密审查制度,加强科学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定科学数据安全保护措施,对制作、审核、登记、拷贝、传输、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科学数据的采集生产、加工整理、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科学数据,原则上不得对外开放;确需对外开放的,要对使用目的、用户资质、保密条件等进行审查,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第二十七条 法人单位和科学数据中心应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建立网络安全保障体系。
第二十八条 科学数据中心应建立应急管理和容灾备份机制,按照要求建立应急管理系统,对重要的科学数据进行异地备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建立完善科学数据管理和开放共享工作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考评优秀的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对于伪造数据、侵犯知识产权、不按规定汇交数据等行为主体,将被纳入失信名单,三年内不允许其申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同时,不推荐其申报和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同时,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处分等处理或依法给予处罚。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基础科学研究是创新发展的源头供给,是国家、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基础科学研究,大幅提升原始创新能力,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瞄准世界科技前沿,立足我区特色、优势领域,围绕自治区重大基础研究需求,按照“遵循科学规律、坚持分类指导,突出原始创新、促进融通发展,创新体制机制、增强创新活力,加强协同创新、扩大开放合作,强化稳定支持、优化投入结构”的基本原则,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融通创新发展,着力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和关键共性技术、颠覆性技术重大突破,为实现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我区基础科学研究整体水平显著提升,支撑自治区创新发展的源头供给能力明显增强。在科学前沿重要方向取得一批重大原创性科学成果,解决一批面向自治区战略需求的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支撑引领创新驱动发展的源头供给能力显著增强。建设4-5家国家重点实验室。
到2035年,我区基础科学研究整体水平和影响力大幅跃升,原始创新支撑经济社会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产出一批对国家科技发展和文明进步有重要影响的原创性科学成果。建设8-10家国家重点实验室。
二、完善基础研究布局
(三)强化基础研究系统设计。加强基础科学研究,完善学科布局,推动基础学科与应用学科均衡协调发展,鼓励开展跨学科研究,促进不同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加强基础前沿科学研究,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科学、材料科学等开展探索,产出重要原创成果。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的重大需求,突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在农牧业、高新技术领域和行业集中力量攻克一批关键共性基础科学问题。围绕改善民生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求,进一步加强资源环境、人口健康、新型城镇化、公共安全等领域基础科学研究。(自治区科技厅、发改委、教育厅、各盟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自治区科技计划基础研究支持体系。发挥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支持源头创新的重要作用,更加聚焦基础学科和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通过实施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从基础研究、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优化科技计划布局,加快基础研究创新基地建设和能力提升,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争取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联合基金,以全国智慧解决地区问题。(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人社厅、教育厅、各盟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基础研究区域布局。发挥区域创新优势,率先实现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高校创新资源比较集中的地区优化发展,推动其他盟市(地区)结合当地优势特色,走差异化发展道路。充分发挥厅市会商机制,协同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基础研究发展格局。突出已有优势,强化我区东部和中西部地区基础研究布局。(自治区科技厅、教育厅、各盟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自治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盟市共建若干自治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鼓励和引导盟市、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加快缓解设施供给不足问题。支持各类创新主体依托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开展科学前沿问题研究,加快提升科学发现和原始创新能力,支撑重大科技突破。(自治区科技厅、教育厅、各盟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设高水平研究基地
(七)推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在基础研究专项经费中设立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稳定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聚焦国家和自治区战略目标和需求进行创新攻关,解决区域及行业技术难题。在稀土、蒙医药、乳品、生态、水资源等自治区优势特色领域遴选建设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对标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要求,在科研立项、人才团队建设等方面加大对实验室的稳定支持力度,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和地方基础研究能力,支持其尽快升级成国家重点实验室。统筹中央与地方相关专项资金等措施优先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及培育基地建设发展。(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自治区基础研究创新基地建设。明确高校、院所和企业建设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的功能定位,加强体系建设和布局优化。重点围绕自治区优势、特色和基础学科,根据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别是新能源、新材料、现代装备制造业、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农业、畜牧业、蒙医药等优势特色产业统筹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建设自治区重点实验室。高校、科研院所类重点实验室建设。以提升原始创新、自主创新和协同创新能力为目标,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引领带动学科和产业发展。加快企业类重点实验室建设,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引领行业技术进步。加强高校与企业共建重点实验室,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及成果转化。加强对现有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实行能进能出的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网络平台和野外观测台站建设。(自治区科技厅、发改委、教育厅、农牧业厅、林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壮大基础研究人才队伍
(九)引进和培养具有国际水平的战略科技人才和科技领军人才。围绕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需求,创新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机制,大力加强“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等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支持国家及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等基础研究创新平台引进培养一批具有前瞻性和国际视野的战略科学家。建立健全人才流动机制,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鼓励人才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建立高层次人才共享制度。对我区新入选两院院士、“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长江学者”及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人才项目专家,给予一定经费资助。(自治区人社厅、教育厅、编办、财政厅、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中青年和后备科技人才引进培养。加强博士点建设和博士后“两站一基地”(工作站、流动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吸引国内外优秀青年在自治区攻读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通过给予生活补贴、科研经费资助等方式,积极吸引博士、博士后留蒙来蒙创新创业。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引进培养中组部“青年千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等杰出青年。鼓励中青年和后备科技人才自主选择科研方向、组建科研团队,进行独立、自由科研探索。(自治区人社厅、教育厅、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建设高水平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立健全符合实验技术人才及其岗位特点的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提高实验技术人才的地位和待遇。加大实验技术人才、专职工程技术人才和开放服务人才培养力度,优化科研队伍结构。加强实验技术人员培训,提升技术能力和水平。(自治区人社厅、教育厅、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建设高水平创新团队。发挥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的集聚作用,聚焦科学前沿,稳定支持一批优秀创新团队从事基础研究。支持高水平大学和科研院所选择优势学科加强多方协同合作,组建跨学科、综合交叉的科研团队。(自治区科技厅、教育厅、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高基础研究开放合作水平
(十三)促进基础研究开放合作。以全球视野谋划我区基础研究发展,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有效利用全球创新资源,推动我区基础研究多层次、高水平的国际合作,大力提升自治区基础研究水平。立足区位优势和现实基础,深化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逐步建立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及研究机构的长效合作机制和科学家、学者互访机制;选派优秀青年科研人员到国外一流研究机构学习深造。进一步加强中蒙俄科技合作。深化与国内著名高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间的科技合作,积极吸纳区外科研资源,联合开展科学前沿问题研究,力争在新能源、新材料、现代装备制造业、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农业、畜牧业、蒙医药等优势特色领域建成一批开放创新合作平台。(自治区科技厅、教育厅、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基础研究发展机制和环境
(十四)加强基础研究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加强统筹规划,发挥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作用,拟定基础研究战略和规划建议,开展基础研究战略咨询,提出自治区基础研究重大需求和工作部署建议。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企业对接合作,推进军民基础研究融合发展。抢抓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机遇,推进基础研究科教融合。(自治区科技厅、发改委、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建立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基础研究专项经费投入,加大对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的稳定支持与后补助支持力度。自治区财政设立基础研究专项经费,每年投入不少于1亿元支持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完善对高校、科研院所科学家的长期稳定支持机制,支持自治区本科高校安排基本科研业务费。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引导鼓励盟市、企业和社会力量增加基础研究投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科技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进一步深化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完善符合基础研究规律的项目组织、申报、评审与决策机制,遴选基础研究项目时更多注重对研究方向、人才团队及其创新能力的考察。建立符合基础研究规律的经费管理制度,简化基础研究项目计划任务书,落实法人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经费使用自主权,使科研人员有充足时间心无旁骛地开展科学研究,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探索直接委托建设较好的自治区级以上科技创新基地承担自治区科研任务的机制。(自治区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推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融通。在重视原创性、颠覆性发明创造的基础上,大力推进新能源、新材料、现代装备制造业、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农业、畜牧业、蒙医药等重点领域应用技术创新,通过应用研究衔接原始创新与产业化。创新体制机制,搭建平台,促进科研院所、高校、企业、创客等各类创新主体协作融通,推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产业化对接融通。适应互联网时代创新活动开源开放的新趋势,创新基础研究组织形式,探索开展基础研究众包众筹,加快推进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建设,搭建知识产权对接交易平台,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金融与资本服务等机制,为基础研究向应用研究、试验开发融通转化创造有利条件。(自治区科技厅、发改委、教育厅、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加强自治区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和科学数据管理,加强基础性、公益性的自然本底数据、种质、标本等科技基础条件资源收集,完善科技报告制度。推动更多自治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学数据和仪器设备向各类创新主体开放。强化新购大型科研仪器查重评议,建立健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机制和后补助机制。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强化法人单位开放共享的主体责任和义务。(自治区科技厅、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构建良好的创新环境和氛围。开展基础研究差别化评价,完善以创新质量和学术贡献为核心的评价机制。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主要评价研究的原创性和学术贡献;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主要评价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效能,加强过程评估,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提高创新效率。健全完善科技奖励等激励机制,提升科研人员荣誉感;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挑战未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对科研不端行为“零容忍”、树立正确科研评价导向的规定,加大对科研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基础研究对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和创新文化的重要作用,鼓励科学家面向社会公众普及科学知识。推动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基地面向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自治区教育厅、人社厅、科技厅、发改委、财政厅、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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