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9/2 15: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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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

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文件精神,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八项措施》《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工作部署,促进全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技术转移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从事技术交易市场和技术转移网络平台运营、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投融资等市场化业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公益性服务的公共服务机构,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第三条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

(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三)技术集成与开发;

(四)技术应用与推广;

(五)提供中试等后续试验、工程化等设计服务和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六)提供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七)提供技术交易网络信息服务等;

(八)提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公共服务;

(九)其它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二章  申报与管理

第四条 申报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有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经营服务理念。

(二)有适合机构本身发展要求的特定商业和服务模式、特色技术转移服务项目。

(三)有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有满足经营需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有稳定的客户群及长期合作伙伴,专业服务机构应有独立的网站。

(四)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从业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转移专职人员,专业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专职人员在3人以上,公共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专(兼)职人员在2人以上。

(五)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完善的服务规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的员工激励和惩处制度。

(六)有较显著的服务业绩,经营状况良好。

(七)有相对稳定的客户群及长期合作伙伴。

(八)在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九)符合科研诚信审查要求,无违规违法记录。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对全区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组织开展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监督考核等管理工作。各盟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申报专业服务机构需填报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申报书按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申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地盟市科技局,由盟市科技局审核把关,择优行文推荐上报至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本级所属服务机构,由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后行文向自治区科技厅推荐申报。

 

第三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

第七条 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按照集中评审、量化考核的程序,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试行)》(见附件,每年对符合资质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采取百分制进行分类绩效评价,择优给予后补助。

第八条  服务机构绩效评价划分三个等级:一级(优秀90-100分),二级(良好70-89分),三级(合格60-69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一、二级专业服务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后补助,获补助机构可从补助资金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对在技术转移服务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技术经理人/经纪人给予奖励。对一、二级公共服务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后补助,后补助经费用于开展政策宣传、合同评审培训调研等业务工作。

第九条  专业服务机构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取消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资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后补助公共服务机构违规错办业务,或因不作为被举报投诉的,发生一起扣减5分绩效分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的取消申报后补助资格

第十条  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如实提供评价所需资料和数据。对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评价资料视为自动放弃,对提供虚假资料的机构,经核实后取消申报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资质,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

第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厅将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纳入自治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在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中安排补助经费,支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能力建设。

第十二条 各盟市科技局应将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工作纳入科技创新发展计划,为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盟市科技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八项措施》和《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完善技术转移机制,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强对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和绩效评价,引导其向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作为对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评价的依据。

    一、制定原则

1.引导性原则。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应有利于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完善管理机制、拓展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培养技术转移人才,引导和带动技术转移机构向专业化、市场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构建和完善自治区技术转移体系。

2.科学性原则。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应准确反映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实际情况,既能系统地、科学地反映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运营状况,又能促进其自身发展。

3.可操作性原则。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应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指标清晰,操作简单,计算方法科学简便。

4.适用性原则。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评价指标体系所涉及的各项指标在对我区技术转移现状和技术转移机构的调查基础上采集而成,应普遍适用于各类技术转移机构。

二、数据采集及评价

1.评价指标体系相关指标数据主要通过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上报的申报材料以及实地考察评价等渠道获取。

2.自治区科技厅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委托专业评价机构或组织专家小组对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进行评价。

3.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评价结果,随机确定抽查对象,组织相关专家小组进行复查,核实评价结果。

    三、指标体系

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评价指标体系专业服务机构一级指标为3个,二级指标为8个;公共服务机构一级指标为2个,二级指标为4个。

 

    1.1专业服务机构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变换值

(Ki

名称

权重(Mi

名称

权重(Ni

1.基础条件

5

1.1员工总数

0.40

 

1.2技术经理人/经纪人数

0.40

 

1.3兼职专家数

0.20

 

2.服务绩效

80

2.1上年度促成技术合同交易项数

0.40

 

2.2上年度促成技术合同交易金额

0.60

 

3.服务能力

15

3.1上年度服务企业、高校院所数

0.20

 

3.2信息化手段和专业数据库情况

0.40

 

3.3执行技术转移规范情况

0.40

 

 

1.2专业服务机构变换值的获取

二级指标

取值范围

变换值(Ki

1.1员工总数

Xi≥5

1.00

Xi<5

0.50

1.2技术经理/经纪人

Xi≥3

1.00

3> Xi≥1

0.50

Xi=0

0

1.3兼职专家数

Xi≥5

1.00

5> Xi≥1

0.50

Xi=0

0

2.1上年度促成技术合同交易项数

Xi≥20

1.00

20> Xi≥10

0.80

10> Xi≥5

0.50

5> Xi≥1

0.30

Xi=0

0

2.2上年度促成技术合同交易金额

Xi≥500万

1.00

500万元> Xi≥300万元

0.90

300万元> Xi≥100万元

0.70

100万元> Xi≥50万元

0.50

50万元> Xi≥10万元

0.30

10万元> Xi≥1万元

0.10

Xi<1万元

0

3.1上年度服务企业、高校院所数

Xi≥30

1.00

30> Xi≥20

0.80

20> Xi≥10

0.50

10> Xi≥1

0.30

Xi=0

0

3.2信息化手段和专业数据库

1.00

较好

0.70

一般

0.30

0

3.3执行技术转移服务规范情况

1.00

较好

0.70

一般

0.30

0

 

 

 

 

指标阐释

1.基础条件

主要考核机构规模、人员结构等。包括员工总数、技术经理人/经纪人数和兼职专家数3个二级指标。其中员工总数指技术转移机构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人数,不含其依托机构的员工;技术经纪人数是指参加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相关培训,获得技术经理/经纪人资质的人员

2.服务绩效

主要考核机构促成技术交易的情况。包含2个二级指标,分别是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项数、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金额。

上年度促成技术合同交易项数。指上年度组织技术交易活动,组织实施政府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组织国家和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技术转移,以及促成其它成交技术转移项目数量。提供技术转移服务、促进技术转移是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营业务,技术转移项目是评价技术转移机构的重要指标。技术交易项目需签订技术合同,原则上应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方可纳入统计。

上年度促成技术合同交易金额。指技术转移机构作为技术交易一方当事人或在技术交易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而达成的技术合同交易额,该指标是衡量机构服务业绩的重要指标。技术交易金额需在技术合同中载明,原则应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方可纳入统计。

3.服务能力

主要考核机构促进技术转移和服务企业的能力。包含3个二级指标,分别是上年度服务企业、高校院所数信息化手段和专业数据库情况、执行技术转移规范情况。

上年度服务企业、高校院所数。指上年度机构提供某项服务的企业、高校院所数量。若某企业、高校院所接受过多项或多次服务,仍按一个企业、高校院所计数。

信息化手段和专业数据库。主要考核机构是否能利用信息化手段为技术转移服务,是否建立了专业化数据库且能在技术转移中发挥很好的作用。信息化手段和专业数据库齐全、作用明显的为好,信息化手段和专业数据库齐全作用发挥不够理想的为较好,信息化手段和专业数据库缺的为一般,都不具备的为差。

执行技术转移服务规范情况。主要考核机构是否按照国家技术转移服务规范》GB/T 34670-2017)的通用流程提供规范化服务。服务过程按照委托与代理、考察与评价签订合同/协议、组织实施、服务总结、资料归档、跟踪服务、服务改进、争议解决等工作步骤开展的为好,缺1-3个步骤的为较好,缺4-6个步骤的为一般,缺7个以上步骤的为差。

 

 

2.1公共服务机构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变换值

(Ki

名称

权重(Mi

名称

权重(Ni

1.服务绩效

85

1.1上年度受理业务项数

0.40

 

1.2上年度受理业务金额

0.60

 

2.服务能力

15

2.1上年度服务客户数

0.50

 

2.2上年度组织政策宣传、业务培训情况

0.50

 

 

 

2.2公共服务机构变换值的获取

二级指标

取值范围

变换值(Ki

1.1上年度受理业务项数

Xi≥50

1.00

50> Xi≥40

0.90

40> Xi≥30

0.80

30> Xi≥20

0.70

20> Xi≥10

0.60

10> Xi≥1

0.50

Xi=0

0

1.2上年度受理业务金额

Xi≥10000

1.00

10000元> Xi≥5000万元

0.90

5000万元> Xi≥3000万元

0.80

3000万元> Xi≥1000万元

0.70

1000万元> Xi≥500万元

0.60

500万元> Xi≥100万元

0.50

Xi<100万元

0

2.1上年度服务市场主体数

Xi≥30

1.00

30> Xi≥20

0.80

20> Xi≥10

0.60

10> Xi≥1

0.40

Xi=0

0

2.2上年度组织政策宣传、业务培训情况

1.00

较好

0.70

一般

0.30

0

 

指标阐释

1.服务绩效

主要考核机构促成技术交易的情况。包含2个二级指标,分别是上年度受理业务项数、上年度受理业务金额。

 上年度受理业务项数。上年度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公共服务项目数量。是评价公共服务机构核心业务的重要指标。

上年度受理业务金额。指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业务的金额,该指标是衡量机构公共服务机构业绩的重要指标。

2.服务能力

主要考核机构促进技术转移和服务企业的能力。包含2个二级指标,分别是上年度服务客户数、上年度组织政策宣传、业务培训情况。

上年度服务市场主体数。指上年度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业务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专业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各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除外)总数。若某市场主体接受过多项或多次公共服务,仍按一个服务主体计数。

年度组织政策宣传、业务培训情况。主要考核机构是否主动走访属地企业,是否组织开展了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活动参加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的企业人员数量,宣传培训效果等情况走访企业20家以上或举办业务培训班累计参训人员100人以上为好,走访企业10家以上或举办业务培训2次以上、参训人员100人以上为好,

 

 

、计算公式

M=KiMiNi

M:被评价机构的总得分。

Ki:为变换值,即被评价机构二级指标所获得的等级系数。

Mi:为一级指标权重

Ni:为二级指标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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