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与规范化管理,推动农业科技创新、技术示范和成果转化,根据《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由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认定建设的自治区级农业科技园区。
第三条 园区是农业科技资源集聚的重要平台,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成果集成转化的重要载体,一二三产全产业链融合发展的重要阵地,是支撑现代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示范区,园区应为培育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园区建设与管理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农民受益”的原则,集聚创新资源,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发挥农村创新创业、成果展示示范、成果转化推广和职业农民培训四大功能,带动区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是园区建设的指导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园区发展的相关政策,宏观指导园区的建设和运行;
(二)指导编制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并统筹协调实施;
(三)组织开展园区申报、认定、考核与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各盟市科技局是本辖区内园区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园区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政策,支持园区的建设和发展;
(二)负责辖区内拟建园区的组织申报与推荐工作;
(三)配合自治区科技厅做好辖区内园区考核与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园区申报单位是园区建设和运行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园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工作,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和制定配套政策措施;
(二)组建园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园区建设与管理职能,负责园区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创新能力建设、平台建设、产业发展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创建
第八条 园区申报条件:
(一)园区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保障园区建设规划的实施和配套资金的落实;
(二)园区要有科学的规划方案、合理的功能分区、明确的主导产业、完善的配套政策,并已成为盟市级农业科技园区一年以上;
(三)园区建设应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并经所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四)园区核心区要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和一定的建设规模,要实行闭环式建设与管理,核心区面积不低于2000亩,示范区面积不低于5000亩;核心区、示范区、辐射区功能定位清晰,有具体建设内容;
(五)园区要具备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有稳定的技术依托单位、较完善的技术转化服务体系和人才团队,要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特派员;
(六)园区要有一批农业科技型企业,有产品品牌;要具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企业研发中心或星创天地等创新平台;
(七)园区要有职业农民培训场所,要有为大学生、农民工、退伍军人等人员返乡创业提供的公共服务平台;
(八)园区要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服务管理体系。
第九条 园区申报程序:
(一)由园区申报单位通过所在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盟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盟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经盟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第十条 园区申报材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申报书(见附件1);
(二)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见附件2);
(三)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实施方案(见附件3);
(四)其他有关附件材料。
第十一条 园区论证与创建:
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依据园区申报条件、总体规划和建设实施方案对申报园区进行会议评审和实地考察,形成评审意见和考察报告并经研究审定后,由自治区科技厅发文批准创建。
第四章 建设与运行
第十二条 园区申报单位上报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须经园区所在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后执行。
第十三条 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和落实有关园区的土地、税收、财政等政策措施。
第十四条 园区要坚持创新发展理念,推动科技服务业和创新创业政策在园区落地生根。鼓励园区引导创新要素集聚,积极吸引优势企业和优秀人才入驻园区,着力孵化涉农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推动园区向高端化、集聚化、融合化、绿色化方向发展;要强化一二三产实质融合,积极推进产城产镇产村融合;要着力营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环境,打造一批“星创天地”。
第十五条 园区建设期为三年。建设期满后,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园区现场考察,经综合评审后认定是否通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六条 园区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园区管委会每年3月底前向盟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园区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园区建设进展、统计数据、经验总结、存在问题与下一年度工作重点等,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盟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科技厅。
第十七条 园区实行定期评估制度。园区评估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对三分之一左右的园区开展评估,每三年完成一轮评估。自治区科技厅按照各盟市上报的园区年度工作报告,结合对园区的评估将园区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对评估不达标的园区给予警告并限期一年整改,对整改后复评仍不合格和放弃参加评估的园区取消园区资格。
第六章 扶持与奖励
第十八条 加大对评估优秀园区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申报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第十九条 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园区建设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支持园区主导产业发展、科技服务机构设立、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建设、产学研合作等,推动园区创新引领发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及特色科技产业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内科发农社字〔2002〕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申报书(参考格式)
2.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参考格式)
3.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实施方案(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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