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如何在科技领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公平竞争审查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也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一个重大的制度性安排。一直以来,自治区科技厅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当作重点工作来抓,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文件精神,加快形成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有序排除存量、及时规范增量,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提升社会科技创新能力。那么,科技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如何推进的?存在哪些问题和困难?自治区科技厅落实有关工作情况如何?自治区科技厅政策法规与监督处做出了详细解读。
一、什么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旨在约束政府行为,以确保今后政府出台的各种产业、投资政策,都要以不破坏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为前提。要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国家、自治区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等一系列文件。
二、如何在科研领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近年来,自治区科技厅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成立了科技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明确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责任机构和人员。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定了存量文件和新增文件清理审查的主体、范围、步骤和要求,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将公平竞争审查嵌入到印发公文运转流程中,文件起草人在发文过程中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标准,对该文件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是否涉及限制公平竞争内容进行初判,涉及的文件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形成初步审查结论,由处室(部门)负责人核定,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机构进行核审,出具书面审查结论后,进入公文发文运转下一流程。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文件,不得印发实施。对于不能界定、模糊不清的文件提交内蒙古科技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研究讨论或组织专家研究评估,形成结论,确定不存在限制市场公平竞争内容后,印发实施。
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审查”的原则,积极开展限制公平竞争现行存量政策措施清理和新增文件审查工作。一是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中18条审查标准,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文件进行自查清理,审查2017年12月以前印发存量政策措施文件39件,其中涉及市场政策27项,限制市场公平竞争政策措施零项。二是对2018年以后新增政策措施文件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截止目前审查新增政策措施文件数量为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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