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通过《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将近年来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规。
这是《条例》自1999年颁布后的第三次修改,明确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且“三大奖”每年奖励总数从原来的400项大幅削减至不超过300项。这两大变化,呼应了科技界对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两大主要关切:行政推荐导致公信不足、数量过多影响奖项质量。201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改革方案》,提出的第一项重点任务就是改革完善国家科技奖励制度。该方案要求改革现行由行政部门下达推荐指标、科技人员申请报奖、推荐单位筛选推荐的方式,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的制度,进一步简化提名程序。
提名制在2017年国家自然科学奖评选中试行后,于2018年在国家科技奖评选中全面试行。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指出,要将过去主要由单位推荐改为专家、学者、相关部门和机构等均可提名,打破部门垄断,并强化提名责任。
二是完善评审标准、突出导向。自然科学奖要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加大对数学等基础研究的激励;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要与国家重大战略和发展需要紧密结合,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三是坚持评审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实行全程监督。
四是各地各部门要精简各类科技评奖,注重质量、好中选优,减轻参评负担,营造科研人员潜心研究的良好环境。
精简提名材料,强化客观佐证
11月28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接受科技日报记者专访,回顾一年来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的新举措,并介绍了2020年度科技奖励改革的重点任务。
“今年在延续已有做法基础上,我们进一步推出完善科技奖励法规制度体系、改进提名方式、规范评审机制、提升国际影响力等改革措施,平稳有序开展了国家科技奖励评审工作。”该负责人说,不仅重点修订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章程》等规范性文件,还研究制定专家遴选、授奖指标分配等规则办法,推进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不断完善。
该负责人告诉科技日报记者,如国家自然科学奖提名书必备附件取消《知情同意证明》,改为知情同意记录备查和完成人诚信承诺。同时,取消填写论文期刊影响因子,鼓励发表在国内期刊的论文作为代表作;强调知识产权归中方所有,第一单位署名为国外单位的论文不能作为代表性论文。
值得关注的是,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提名书的“推广应用情况”部分做了较大修改,体现在3个方面:
一是不再硬性要求开具《应用证明》,代之以技术合同、到账凭证等客观佐证材料;
二是突出奖种区别,国家技术发明奖侧重“应用效果”,国家科技进步奖侧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是“近三年经济效益”由原来固定表格改为文字叙述,以更好反映不同行业领域特点。
奖项数量做减法,提高质量
自设立以来,国家科技奖虽然在激励创新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却也出现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科技界人士曾反应,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这“三大奖”的数量过多过滥,限制了奖项水平,甚至滋生出搭车报奖、跑奖拉票等不良现象。
这次的《条例》修订的一大关键词是做减法。“三大奖”每年奖励总数从原来的400项调整为不超过300项,并明确规定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10个,以实现进一步精简数量、提高质量。
事实上,近几年来“三大奖”在数量上已经呈现出精简化趋势。2015年至2018年的奖励项目总数分别为295项、279项、271项和278项,但依然较为接近300项。
敢啃硬骨头 将一项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在完善国家科技奖励法规制度体系方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将积极配合司法部推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发布,进一步修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从操作层面落实科技奖励改革任务,细化提名和评审的机制与措施,并将实践中成熟的做法予以制度化。
“通过完善提名工作、简化公示内容、规范评审机制和加强专家库建设与管理等,持续完善国家科技奖励提名和评审机制。”该负责人强调,要坚决遏制“SCI至上”的老难题,2020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奖提名书将取消填报“SCI他引次数”的硬性规定,规定“他引总次数”应明确检索机构使用的数据库。
为进一步提升评审的科学性和规范性,2020年将制定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强化专家信誉评价、诚信记录和动态调整机制。今后科技奖励工作将探索建立根据我国科研投入产出、科技发展水平等实际状况,分别确定各评审阶段三大奖授奖指标数。
谈到健全科技奖励诚信监督机制时,该负责人透露,2020年将修订出台《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异议处理办法》,探索区别纪律类和学术类分类调查处理的程序和办法,进一步明确和强化相关主体在调查处理中的权责。同时,健全科技奖励诚信调查处理机制,逐步建立诚信档案和科研信用体系。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指出,强化诚信要求,加大违纪惩戒力度。在科技活动中违反伦理道德或有科研不端行为的个人和组织,不得被提名或授奖。提名专家、机构和评审委员、候选者等违反相关纪律要求的,取消资格并记入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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