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
推荐材料形式审查不合格内容
(2020年度)
为进一步提高自治区科技奖励推荐材料质量,现将2020年度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内容整理如下,便于申报单位填写和推荐单位审查材料。
一、自然科学奖
1.未在自治区科技奖励服务中心进行成果登记或者登记日期是2019年10月31日后;
2.2019年度申报自治区自然科学奖且形式审查合格的;
3.推荐材料中的论文(专著)已在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中使用或在2018年12月31日之后出版;
4.自主知识产权(专利、动植物新品种证书、软件著作权等)在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中使用或在2019年12月31日之后授权;
5.代表性论文(专著)的第一作者(通讯作者)不是推荐书中的完成人或者代表性论文(专著)作者之间没有关联性;
6.代表性论文(专著)未经检索机构检索;
7.代表性论文(专著)第一署名单位为自治区内单位的不足代表性论文(专著)总数的60%;
8.代表性论文(专著)作者不是推荐书中的完成人且未出具证明放弃权利;
9.自主知识产权(专利、动植物新品种证书、软件著作权等)的署名人或者权利人(单位)不是推荐书中的完成人(单位)且未出具证明放弃权利;
10.推荐书中“主要科学发现和创新”所填写内容同已经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成果重复率达30%以上(含30%);
11.推荐书中“主要完成人情况表”完成人未写明本人贡献,或者完成人未签名、完成人所在单位未盖章;
12.推荐书中“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完成单位未写明该单位的贡献,或者法定代表人未签章、完成单位未盖章;
13.推荐书中“推荐单位意见”中经办人未签章,或者负责人未签章、推荐单位未盖公章;
14.同一完成人同时申报科技进步奖或者申报两项自然科学奖;
15.电子版推荐书(主件)与书面推荐书不一致;
16.未在所有完成单位和推荐单位进行公示,或者未出具公示无异议证明;
17.其他不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1.未在自治区科技奖励服务中心进行成果登记或者登记日期是2019年10月31日后;
2.整体技术未应用或者应用时间在2018年12月31日之后;
3.2019年度申报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且形式审查合格的;
4.推荐材料中的论文(专著)已在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中使用或在2019年12月31日之后出版;
5.自主知识产权(专利、动植物新品种证书、软件著作权等)在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中使用或在2019年12月31日之后授权;
6.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行业审批文件(如:新药、医疗器械、农(兽)药、食品、化肥等)在2019年12月31日之后取得;
7.土木建筑工程类未提交工程验收报告或者在2019年12月31日之后取得;
8.技术发明与开发类项目(除医疗卫生类)没有填写推荐书中“经济和社会效益”;
9.医疗卫生类项目普通病例数小于80例或者疑难病例数小于25例,所附病历首页与推荐书中“主要病例目录”不相符;
10.推荐书中排名第一的完成单位不是自治区内单位;
11.主要论文(专著)作者不是推荐书中的完成人且未出具证明放弃权利;
12.自主知识产权(专利、动植物新品种证书、软件著作权等)的署名人或者权利人(单位)不是推荐书中的完成人(单位)且未出具证明放弃权利;
13.自主知识产权(专利、动植物新品种证书、软件著作权等)的权利人为推荐书中排名第一的完成单位不足自主知识产权总数的60%;
14.推荐书中“主要科学发明及技术创新”内容同已经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成果重复率达30%以上(含30%);
15.推荐书中“主要完成人情况表”完成人未写明本人贡献,或者完成人未签名、完成人所在单位未盖章;
16.推荐书中“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完成单位未写明该单位的贡献,或者法定代表人未签章、完成单位未盖章;
17.推荐书中“推荐单位意见”经办人未签章,或者负责人未签章、推荐单位未盖公章;
18.同一完成人同时申报自然科学奖或者申报两项科技进步奖;
19.电子版推荐书(主件)与书面推荐书不一致;
20.未在所有完成单位和推荐单位进行公示,或未出具公示无异议证明;
21.其他不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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