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示《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6/17 9: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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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科发高字〔2020〕14号

 

根据规范性文件发文要求,现对《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工作指引》进行公示,公示期6月16日—6月30日,如有意见,请联系0471-6328607。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0年6月16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建设工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提升区域产业创新能力、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助推自治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引。
一、目的意义
高新区是以智力密集和创新发展为依托,充分吸收先进科技资源、资金和管理手段,通过实施优惠政策和各项改革措施,实现软硬环境的局部优化,最大限度地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而建立起来的集中区域。建设和发展高新区,是经济和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是壮大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有效途径。目前,自治区高新区的数量偏少、规模偏小,发展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高新区还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等问题,特别是科技创新能力需要大幅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需要加快培育和发展,产业综合竞争力需要持续提升,辐射带动作用需要进一步发挥,体制机制需要进一步改革创新,科学发展水平还需要不断提高。建设好高新区,对于践行新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具有重大意义。
二、建设目标与基本定位
(一)建设目标
2025年,在全区范围内按照新的高新区标准,建设一批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打造若干自治区高新技术创新高地、产业高地和成果转化高地。为推动我区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区域样板和可推广的经验。
(二)基本定位
高新区是创新资源聚集地区,承担着地区创新发展领头雁的使命。高新区的地位和使命,决定了高新区应该具有以下定位。
1.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不同于一般工业园区,它以科技创新为引领,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重要功能,因此,地方政府要强化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聚集的意识,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集中在高新区布局发展的盟市政府统筹机制,将地区创新资源向高新区汇聚,按照一区一主导产业的建设思路,形成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与地区主导产业为核心的高新技术产业链条和集群,打造产业特色鲜明的专业园区,带动当地形成若干高新技术产业集群,提升区域产业创新水平和竞争力。
2. 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的功能区。企业是创新主体,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活力最强,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路子具有独特作用。一个高新技术企业就是一个创新源泉,孵化一批高新技术企业,是支撑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最有效手段,因此,培育孵化高新技术企业是高新区的重要使命和基本功能。
3.开放合作创新示范区。内蒙古是创新资源相对欠缺的地区,要走自主创新的路子,就要以更广阔的视野,更加宽广的胸怀吸收、借鉴、转化全国、世界范围内的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要紧紧抓住科技兴蒙行动实施的良好机遇,以合作的方式、共建的方法、拿来主义的态度和更加优惠的政策、优良的环境,把创新资源和先进成果吸引到内蒙古来,吸引到高新区来,使高新区真正成为开放创新的示范区。
4.创新生态的功能区。创新离不开平台载体,平台载体是创新手段,也是吸引创新资源,特别是创新人才的重要保障。因此,高新区一定要把集聚和建设创新平台载体作为重要任务,科学布局,创造条件,加大力度,争取吸引和打造一批国家级、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企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布局一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院士专家工作站、人才工作站;建设若干高质量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特别是科技金融服务业,形成高新区创新创业的良好生态。
5. 体制机制改革引领区。高新区是地区创新特区,承担着体制机制创新和政策先行先试的使命,因此,盟市政府要赋予高新区一定的经济管理权限和行政审批权限,建立高新区财政预算管理和独立核算机制,支持高新区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和政策先行先试。要大胆开展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除公务员以外,可探索推行全员聘任制度和绩效考核分配制度,形成动态激励良性用人机制。
6.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成果转化是创新的目的,是推动创新形成生产力的必然要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功能就是以成果转化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因此,高新区既要大力支持园区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科研中试、工业化试验、试生产基地,解决产业化过程中的关键技术问题,最大限度促进成果转化;也要在更广的范围内发现好的科技成果,推动适合转化的科技成果在园区内转化,使高新区真正成为成果转化主阵地、集聚区。
三、申报条件
(一)建设基础
自治区高新区以盟市人民政府为建设主体,原则上在现有的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一类园区基础上建设,鼓励新建园区高标准建设自治区级高新区。园区要具有明确的四至范围,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等),土地集约化利用水平较高。园区在土地政策上与非园区无区别。对于现有自治区级高新区,原则上要重新申报(申报程序与新申请相同),经评估复核,确认资格,以进一步优化布局。
(二)产业基础
开发区符合一区一主导产业的功能定位要求,主导产业为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所在地区支柱、特色产业,具有较完善的产业链条。产业集聚达到一定规模,入驻企业不低于50户,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30%以上或高新技术企业数占盟市高新技术企业总数的25%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占园区营业收入的20%以上,对区域产业发展具有辐射带动作用。
(三)创新资源
创新体系较为完善。建有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服务平台,园区内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建立了稳定的科技合作和研发创新关系;园区内企业有经自治区级认定的研发机构达到10家以上。园区内企业研发经费(R&D)投入占GDP比比重较自治区平均水平高出0.2个百分点以上。具有承担国家级、自治区科研项目的能力,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创业服务功能,能够为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提供支撑。重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四)基础设施
开发区核心区一般应该完成七通一平建设,具备供排水、电力、道路、通讯、热力、燃气等必要的基础设施,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总体要求,具有废弃物循环利用、节能减排等设施,推进资源高效利用。
(五)组织政策保障
盟市党委政府重视高新区建设,形成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抓高新区建设的工作格局。高新区管理机构健全,关系顺畅,运行高效。
盟市政府应结合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出台相应的创新、产业化发展等系列政策,形成促进高新技术引进示范和产业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孵化的政策体系。鼓励地方政府结合实际,加大对高新区建设的创新支持力度。创新高新区管理模式,探索整合集约、精简高效的运行机制。要发挥科技体制改革和政策先行先试作用,落实好国家、自治区各项支持政策。
四、建设流程
(一)申报与批复。
1.提出意向。建设主体制定高新区建设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在政策保障措施比较完善、符合开发区建设条件基础上,并经盟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盟市科技部门向科技厅提出建设意向。
2. 提出申请。科技厅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提出建设意向的园区进行现场考察。建设主体按现场考察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后,盟市政府向自治区提出开发区建设申请。
3. 论证报批。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根据自治区政府批转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拟建设开发区进行实地考察验证,提出认定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4. 报送材料。
1)高新区建设发展规划。(包括战略意义、现有基础和发展现状、总体思路和目标定位、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
2)高新区建设实施方案(包括定位、存在问题、主要目标和建设思路,重点行动和工程、体制机制与政策创新、保障措施)。
3)设立园区的有关批准文件(原园区)。
4)国土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评价措施等。
5)园区所在地政府支持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和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6)园区内在有效期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团队、研发机构、创新孵化载体等清单。
  (7)园区近三年主要科技经济指标。
(二)管理与评估
1. 建立高新区发展年度报告制度。各高新区每年年底前按要求编制年度工作报告,经盟市科技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科技厅。年度工作报告包括总体进展、效益情况、经验与问题及下年度重点工作等。
2. 建立高新区建设管理统计制度。自治区科技厅制定高新区统计指标和方法,对高新区开展年度统计,作为对高新区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
3. 建立高新区考核评估制度。科技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高新区进行评估,三年评估一次,定期开展建设发展情况监测,建立对建设质量不高的高新区建设主体约谈机制,实行有进有退的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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