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牧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0/12/8 14:3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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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银保监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农牧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牧业科技服务效能,强化服务网络体系连接,引领和支撑农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推进落实“科技兴蒙”行动,增加农牧业科技有效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壮大基层服务队伍、完善下沉服务激励机制,加强供需对接、拓展信息化服务覆盖面、提升基层承接转化能力、聚合科技服务机构力量,构建农技推广机构、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等市场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形成开放竞争、多元互补、协同高效的农牧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为深化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动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服务下沉、务求实效。发挥县域综合集成作用,引导各类科技服务主体将科技资源和力量输送到农牧生产一线,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务求解决农村牧区生产经营中的现实科技难题,提升农牧民增收致富能力。

创新机制、激发活力。破除制约科技创新要素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实现科技创新、人力资本、现代金融、产业发展在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建设中的良性互动。持续完善激励和支持政策,激发各类科技服务主体活力。

厘清职能、开放协同。实现由脱贫攻坚向乡村振兴的有序衔接,更加注重发挥市场在科技服务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发挥好政府统筹保障等作用,强化农技推广机构公益性服务主责,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进一步加强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充分发挥企业等市场化社会化服务力量的创新服务主体作用,构建开放协同高效的社会化服务网络。

二、推进农技推广机构服务创新

(三)强化农技推广机构能力建设。根据我区农牧业发展需求,强化基层公益性农牧业科技服务能力建设。进一步改善基层农技服务机构工作条件,全部实现工作有场所、服务有手段、下乡有工具、经费有保障,切实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加强对旗县科技示范基地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聚焦主导优势产业,每个旗县至少建设两个长期稳定农牧业科技示范基地,使基地成为技术集成、示范推广和教育培训主要场所。按照绿色高质量发展要求,开展主推技术遴选发布,加强示范推广,引导农牧民科学生产、绿色发展,农牧业主推技术到位率超过95%。(牵头部门:农牧厅,完成时限:2022年)

(四)提升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服务水平。严把入口关,选拨学历水平和专业技能符合岗位职责要求的人员进入基层农技推广服务队伍。完善基层农技人员分级分类培训机制,立足需求选准培训对象、优化培训内容、完善培训方式,每年培训基层农技人员不少于全区农技员三分之一。支持基层农技推广队伍中非专业和低学历人员,通过在职研修等方式进行学历提升教育。从乡土专家、种养能手、农牧业专业应往届大学生、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技术骨干中招募生产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较高、服务协调能力较强、群众基础较好的人员作为特聘农技员,为当地贫困户、特色产业提供专门服务。(牵头部门:农牧厅、人社厅、教育厅,完成时限:2022年)

(五)创新农技推广机构管理机制。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总体要求,明确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合理设置县乡级农技推广机构,理顺管理体制,逐步实施推进“三权归县”、服务基层。依托国家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建立健全基层技术推广机构人员聘用制、工作考评制、推广责任制、人员培训制和多元推广制五项工作制度,形成技术人员收入与绩效考评挂钩机制。放活对农技人员提供技术服务的管理,允许基层农技人员进入家庭农场、合作社、农牧业企业等,为新型农牧业经营和服务主体提供技术承包、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形式的增值服务并获取合理报酬。完善融合发展机制,发挥公益性推广机构在多元化推广体系中的枢纽作用,通过派驻人员、共建平台、合署办公等方式,实现公益性推广机构与经营性服务组织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牵头部门:农牧厅、人社厅,完成时限:2022年)

三、强化高校与科研院所服务功能

(六)充分释放高校和科研院所农牧业科技服务动能。加强对高层次农牧业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促进高水平农牧业科技团队的培育。完善高校和科研院所农牧业科技服务考核机制,将服务“三农三牧”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成效作为学科评估、人才评价等各类评估评价和项目资助的重要依据。完善高校和科研院所农牧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推进高校和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鼓励引导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置一定比例的推广教授和研究员岗位,并把农牧业科技服务成效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和工作考核的重要参考。(牵头部门:科技厅、教育厅、农牧厅,完成时限:2022年)

(七)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农牧业科技服务方式。推进高校和科研院所开放农牧业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协同创新中心资源,搭建跨高校、科研院所和地区的资源整合与共享平台。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乡村振兴智力服务,推广科技小院、专家大院、院(校)地共建等创新服务模式。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在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牵头部门:科技厅、教育厅、农牧厅,完成时限:2022年)

四、壮大市场化社会化科技服务力量

(八)提升供销合作社科技服务能力。创新农资服务方式,鼓励发展“农资+”技术服务推广模式,推进农资销售服务与农牧业技术服务、生产作业服务、产品加工服务相结合,将服务链条延伸到农牧业生产全过程。在有条件地区建设庄稼医院、智能配肥中心等生产服务平台。面向规模化经营主体开展“个性化定制”服务,加强与知名农牧业服务企业及科研机构合作,探索开展新型优质农资产品和现代技术装备的研发和运用,推广节肥、节药、节水技术,减少土壤面源污染。(牵头部门:供销合作社,完成时限:2022年)

(九)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展农牧业科技服务。引导企业组织产学研产业化联合体,研发和承接转化先进、适用、绿色技术,与农牧户建立契约型、股权型利益联结机制,推广“订单收购+分红”“农牧民入股+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多种利益联结方式,探索推广“技物结合”“技术托管”的创新服务模式。引导有条件的地区创新龙头企业项目扶持方式,建立完善农牧业科技服务后补助机制。加大农牧业科技服务企业培育力度,在龙头企业认定、项目扶持等方面,对农牧业科技服务企业加大支持力度。(牵头部门:科技厅、农牧厅,完成时限:2022年)

(十)提升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及社会组织科技服务能力。依托国家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加强对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农村牧区专业技术协会从业人员特别是核心人员、技术骨干的技能培训。以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牧场等创建为抓手,引导支持科技水平高的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农村牧区专业技术协会通过建立示范基地、“田间学校”等方式开展科技示范,大力推广绿色生态高效现代农牧业生产方式,把小农牧户引入现代农牧业发展轨道。鼓励专业技术协会、学会及其他各类社会组织开展农牧业科技服务,集成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现代物质装备,加快服务质量提档升级。(牵头部门:农牧厅、科技厅,完成时限:2022年)

五、提升农牧业科技服务综合集成能力

(十一)加强科技服务县域统筹。着力补齐县域科技管理服务短板,加强县域内各有关部门沟通协作,以县域为单元统筹集聚农牧业科技服务机构力量。支持旗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依托农业科技园区、现代农业产业园等各类园区基地统筹科技服务资源,结合当地农牧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需要,搭建科技服务综合平台,提升县域全产业链农牧业科技服务能力。推动自治区、盟市级创新资源向县域倾斜,涉农牧类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要向县域开放共享创新资源。(牵头部门:科技厅、农牧厅,完成时限:2022年)

(十二)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推动形成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科技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自治区层面搭建完善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支持科技服务、农技推广机构和企业合作社等机构申报建设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盟市、旗县层面定期开展认定、选派、指导、考核科技特派员工作,创新管理服务机制,融合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12396专家,整合农业科技园区、星创天地、12396服务平台和京蒙科技合作现代农业技术转移平台等资源,形成科技特派员综合服务体系。强化现有支持政策和资金渠道的统筹利用,进一步加大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支持力度。扩大科技特派员选派范围,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拓展完善科技特派员服务形式,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开展线上科技服务。提升科技特派员服务能力,完善线上线下科技特派员培训体系。(牵头部门:科技厅,完成时限:2022年)

(十三)加强科技服务载体和平台建设。推进巴彦淖尔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和涉农技术创新中心等建设,促进产学研结合,形成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农牧业科技社会化服务平台。加强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建立综合考评机制,实现动态管理、以评促建。鼓励支持符合条件园区申报建设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努力推动形成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国家和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梯次发展布局。激发基层创新创业活力,支持农牧业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建设,推动建立长效稳定支持机制。(牵头部门:科技厅、农牧厅,完成时限:2022年)

(十四)加强农牧业科技服务信息化建设。实施农牧业科技服务信息化集成应用示范工程,推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农牧业科技服务中的示范应用,探索“互联网+”农牧业科技服务新手段。加强“星火科技12396”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提供技术专家在线服务、农技小视频浏览、视频直播、新品种和新技术展示等科技信息化服务。建立完善自治区农牧综合信息服务平台,逐步构建全区农牧业和农村牧区“时空一张图”,推进北斗卫星导航系统、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在农牧业生产中的应用。完善内蒙古自治区12316“三农三牧”服务平台,鼓励技术专家在线为农牧民解决生产难题,及时提供新品种、新技术等科技服务,实现线上线下互动服务。开展农业科技大数据标准化体系建设,推动农业科技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加强技能培训,提升农牧户信息化应用科技能力和各类科技服务主体的服务水平,启动农牧民信息化教育培训三年提质增效行动,提升农牧民线上培育的普及性,实现线上培训与实训有效对接。(牵头部门:科技厅、农牧厅,完成时限:2025年)

六、加强农业科技服务政策保障和组织实施

(十五)提高科技创新供给能力。聚焦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以良种繁育、绿色种养、“互联网+农牧业”、农畜产品加工、农牧业机械化为重点方向,开展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着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瓶颈。组织产学研联合实施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各类科技服务主体开展农牧业技术集成和示范推广。通过现有的技术交易后补助系统,对农牧业技术交易按规定给予后补助支持。利用京蒙科技合作现代农业技术转移平台,引进推广北京等地区先进适用农牧业技术成果。开展种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提高种业科技供给能力。以实施国家“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试点项目为契机,聚焦我区农牧业优势特色产业,以重大技术推广任务为牵引组建自治区产业技术团队,引导农技推广机构、科研教学单位、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经营性服务组织等合理分工、高效协作,构建上下贯通、左右衔接、优势互补的农技推广协同服务新机制,畅通科技成果落地渠道。(牵头部门:科技厅、农牧厅,完成时限:2022年)

(十六)加大多元化资金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统筹用好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农牧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农牧业科技创新引导支持政策,将存量和新增资金向引领现代农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服务领域倾斜,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农牧业科技社会化服务。加大科技服务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地区推广科技创新券,推动企业等各类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直接购买科技服务。鼓励银行保险金融机构开展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支持具有发展潜力的农牧业科技创新型(科技型)企业。支持商业银行建立适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特点的风险评估、授信审查、授信尽职和奖惩制度,创新信贷审批制度,在业务范围内加强对农牧业科技服务企业的中长期信贷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围绕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开展专利执行保险、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知识产权综合责任保险等业务,简化承保理赔手续,提升服务能力水平。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投入资金的风险评估和管控,保障资金安全。(牵头部门:财政厅、银保监局、科技厅、农牧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七)加强科技服务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健全人才向基层流动激励机制。改进基层一线事业单位招聘方式,合理设置基层一线招聘条件。实施好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特别是边境旗县和少数民族聚居旗县就业创业。实施专家服务基层行动,鼓励引导更多高层次农牧业人才深入基层,开展技术咨询、科技推广、培训教学、现场指导,解决产业、技术难题,转化科技成果。完善农牧业职称评审条件,建立符合农牧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激发农牧业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落实苏木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贴政策。加强农牧业科技培训和农村牧区科普,培养专业大户、科技示范户和乡土人才,提高农牧民科学文化素养。(牵头部门: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完成时限:2022年)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农牧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各级有关部门要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资金投入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科技厅、农牧厅要牵头抓总,统筹推进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各有关厅局要集聚行业部门资源优势,形成工作合力,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加强先进事迹、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积极宣传,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积极营造支持农牧业科技服务的良好氛围。(牵头部门:科技厅、农牧厅及各有关部门)

 

相关文件链接: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牧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相关政策解读:一图读懂《关于加强农牧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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