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 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2/2 9: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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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

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20〕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39号)的有关要求,规范和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自治区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共享先进创新资源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增强我区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其他科技创新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施分类管理,实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坚持稳定支持和择优支持。 

第五条 推进平台、项目、人才相结合,在国家及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中加大对重点实验室的支持力度。 

第二章

第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发展计划和相关政策,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

(二)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三)组织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

(四)培育、遴选、推荐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七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盟市科技局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政策、制度,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组织申报与推荐工作。 

(三)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

(四)监督、检查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情况。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提供充分的条件保障,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每年给予重点实验室不低于20万元的运行经费。

(二)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及成员。

(三)组织重点实验室填写申报、建设、考核、评估材料,审查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管理责任。做好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四)支持重点实验室开展广泛的交流合作,推动重点实验室资源开放共享。

第三章

 第九条 根据规划和布局,结合自治区的优势学科、特色产业及区域发展情况,选择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关键性研究领域,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建设重点实验室,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主要分为学科类、市(盟)厅共建类和企业类。

(一)学科类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以提升原始创新能力为目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开辟新领域、提出新理论、发展新方法,推动创新人才培养引进,带动学科进步,增强学术影响力。

(二)市(盟)厅共建类重点实验室通过盟市和自治区科技厅共建,以盟市为主,围绕自治区产业发展布局与区域特色,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培养创新人才与科研团队,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三)企业类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企业和其他创新机构建设,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和科技人才为目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促进成果转化,引领行业技术进步。

第十一条 申报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研究方向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科技发展规划,开展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掌握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国内、区内本领域处于领先地位或具有明显的地区特色,具备承担国家和自治区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水平的学科或行业带头人,以及年龄结构合理、学风严谨、学术诚信、相对稳定的科研团队,固定人员应在10人以上。实验室要与固定人员签订协议,同一人只能是一家重点实验室的固定人员。

(三)有相对集中的实验用房,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具备良好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等实验条件,科研仪器总值在1000万元以上。数理和信息等学科、领域申报的实验室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具备完善的组织体系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承诺为重点实验室提供必要的运行、研究经费和条件保障。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近三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3%。

(六)实验室在本部门已运行或对外开放2年以上。

第十二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优势互补,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及成果转化。申请联合共建的重点实验室,必须确定一个主建法人单位,并附有共建协议书,明确各方权责。

第十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布局要求,适时制定并发布申报通知。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组织有条件的实验室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推荐报送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做出决策。

第十五条 对批准立项建设的,依托单位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组织编写建设计划任务书,审核后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第十六条 遴选研究成果突出、区域特色明显、能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并在本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重点实验室,列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后备梯队。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对人财物实施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与团结协作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2届,任期满后换届,换届结果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等。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一般由7-13人单数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人员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重点实验室应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研究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设立秘书岗位,协助处理日常运行管理和对外联络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要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建立访问学者制度,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课题和开放岗位,吸引国内外优秀科研人才通过科技合作等形式来我区从事科研工作。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与本领域、本行业其他重点实验室的协同创新,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保障科研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根据自治区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有关规定,加大开放共享力度,在保证重点实验室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原则上30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均应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样性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托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等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重点实验室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科学数据开放共享。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群体有效开放,每年不少于5天。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变更应由依托单位研究批准并形成会议纪要,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经学术委员会论证,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科技厅批复。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相结合,全面了解和检查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和成绩,发现问题,促进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

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每年按规定时间及要求填写年度报告,经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第三十五条 依托单位组织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及时发现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考核结果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每3年一个评估周期,批复满3年的重点实验室均须参加评估。

第三十七条 评估分为会议评审、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主要评估重点实验室的研发条件与能力、科研水平与贡献、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方面。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结合年度考核和评估结果,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奖励、调整和撤销。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整改”和“未通过”5类。

评估结果为“优秀” 和“良好”的重点实验室,一次性分别给予后补助经费支持;

评估结果为“整改”的实验室,整改期为1年,期满后,自治区科技厅将组织专家现场检查整改结果;

评估结果为“未通过”的以及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重点实验室,不再列入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三十九条 对参评的重点实验室或依托单位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营私舞弊的,一经查实,自治区科技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撤销重点实验室资格,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第六章   

第四十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内蒙古自治区XX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Inner Mongolia Key Laboratory of XX”。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内科发基字〔201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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