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管理,稳定科技人才队伍,加快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不断强化基础研究,进一步提升我区原始创新能力,促进基础研究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需求相衔接,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内党发〔2020〕17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鼓励我区科学技术人员在自然科学领域开展基础研究。重点资助“科技兴蒙”行动重点领域具有现实指向性的重大应用基础研究;优先资助我区优势和特色学科领域的基础研究;择优资助引进、培养的高层次科技人员开展前瞻性的基础研究;均衡资助各学科可持续性发展。
第三条 自治区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机构,可以注册为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基金引导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依托单位与自治区科技厅设立联合基金,扩大资助范围的同时增加资助强度。
第四条 基础性研究包括:以认识自然现象,探索客观规律为主要目的的基础研究;有广泛应用前景,以开辟新领域、提出新理论、发展新方法为主要目的的应用基础研究。
第五条 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规划引导、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资助的机制。
第六条 基金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自治区财政拨款,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捐资。基金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职责:
(一)制定基金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
(二)设立、调整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基金委)并指导其工作;
(三)制定并发布年度基金重点项目指南;
(四)受理基金项目申请;
(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六)批准基金资助项目;
(七)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结题与验收工作;
(八)对依托单位的基金项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各单位推荐,在综合考虑任职资格、学科专业布局和工作需要的基础上确定自治区基金委人员组成。
自治区基金委实行任期管理制,设主任委员1名,由自治区科技厅厅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3名,委员7-9名。自治区基金委委员每届任期5年,连任时间不超过两届,换届时新委员原则上应不少于总数的50%。
自治区基金委职责:
(一)为自治区基础性研究提供决策建议和咨询服务;
(二)提出基金资助规划和一定时期内的主要资助范围和重点领域;
(三)审查基金项目学科组评审结果,提出资助项目与经费建议。
第九条 自治区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性研究的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在自治区科技厅注册为依托单位:
(一)在自治区内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完善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二)有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和科研管理制度;
(三)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团队和基本条件。
自治区科技厅随时受理申请,定期审核注册。申请注册单位按照要求将申请材料及主管单位推荐意见报自治区科技厅。
自治区科技厅审定后,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 依托单位职责:
(一)组织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
(二)审核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
(四)跟踪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监督基金经费的使用。
第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基金委、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基金的管理与实施工作。
第三章 资助类型
第十二条 基金资助类型分为项目类和人才类,项目类资助支持符合条件的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性研究;人才类资助高层次科技人员及优秀青年学者在自然科学领域开展前沿性创新研究。
第十三条 项目类基金包括重点项目、面上项目、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分析测试专项(以下简称分析测试专项)和应急研究专项四个类型。
(一)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较强的凝聚研究队伍能力;有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的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重点项目的支持方向是“科技兴蒙”行动重点领域的重大应用基础研究;对自治区学科发展具有重大带动性的基础研究。
(二)面上项目
面上项目的申请人应为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学科、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可在一定研究基础上自主选题,开展创新性、探索性的基础性研究。
(三)分析测试专项
分析测试专项主要支持运用本单位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连续两年实际开展开放共享工作的在岗专职分析试验人员,在科学仪器设备升级改造、检验检测方法研究和标准制定等方面自主选题,择优立项资助。
(四)应急研究专项
应急研究专项视情启动,单独发布申报通知。用于资助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涉及的关键科学问题研究或需要及时资助的创新性强、有发展潜力的、涉及前沿科学问题的非共识类研究。
第十四条 人才类资助包括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和青年基金项目。
(一)杰出青年基金项目
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已经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科技人员,通过自主选题开展前沿探索性、原创性的创新研究,培养一批进入国内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带头人。项目申请人应有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经历,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二)青年基金项目
青年基金项目支持已经取得全日制硕士及其以上学位的有发展潜力的青年科技人员,围绕自治区优势特色学科和新兴学科,通过自主选题开展基础性研究。项目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0周岁。
已承担过青年基金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项目者不得再申报同类项目。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自治区基础研究及人才发展规划、优势特色和新兴前沿学科发展状况,在广泛听取意见和专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年度基金项目申报通知及指南。
第十六条 基金资助的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足,研究技术路线可行,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和潜在的应用价值,符合自治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民生需求;
(二)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同国内其它单位已经设立项目不重复;
(三)申请人和参加人具备相应的研究实力及工作基础;
(四)申请项目经费预算合理可行;
(五)符合其所申报项目类型的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申请基金的科技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所在单位是注册依托单位;
(二)一般应具有从事基础性研究工作的经历;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全日制硕士须由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技人员推荐,且推荐人不能是项目组成员;
(四)符合年度基金项目申报通知中对申请人员的要求。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是基金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
参加人与申请人不是同一法人单位的,参加人所在法人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目不得超过2个。项目参加人须在《基金项目申报书》的“项目组成员”栏上签名予以确认;合作研究单位应在“合作单位意见”栏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 申请基金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为申请人同年申请基金项目限为1项,申请和参加项目数不能超过2项;
(二)作为参加人同年最多不能超过2项;
(三)年度项目申报通知中对申请数量的限制。
第二十条 基金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
第二十一条 基金项目应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自然基金项目管理系统申报,原则上常年提供项目在线填写服务。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基金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提出正式申请。
申请人所申请基金项目的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资助情况。
第二十二条 基金项目的评审按照形式审查、同行专家评审、基金委审核和自治区科技厅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人正在承担自治区自然基金项目的;
(三)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的;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五)依托单位在处罚期内的。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材料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程序包括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将已受理的项目按学科进行分组,在评审专家库中选择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
评审专家对于项目申请材料认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的,应及时告知自治区科技厅以便重新选择评审专家。
第二十六条 专家评审时应注重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等评价体系标准,对项目申请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还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人和参加人的研究经历;
(二)研究队伍构成、研究基础和相关的研究条件;
(三)研究内容与“科技兴蒙”行动以及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需求的关联性;
(四)项目实施对自治区人才培养的预期效果;
(五)项目申请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
基金项目的通讯评审意见不得少于3份。
第二十七条 通讯评审完成后,自治区科技厅应当根据通讯评审情况对申请项目进行排序和分类。重点项目和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在通讯评审结果的基础上择优进入会议评审,会议评审通过的项目提交自治区基金委审核;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和分析测试项目,在通讯评审结果基础上直接择优提交自治区基金委审核。联合基金不单独申报,根据评审情况,从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中择优推荐。基金委审核后提交自治区科技厅审定。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及时公布基金评审结果,并通知依托单位。未获资助的项目及时通过电子邮件反馈同行专家评审意见。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依托单位接到立项通知后,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立项通知的要求填写《基金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依托单位完成审核后,在规定期限内统一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立项通知的要求对申报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逾期未提交计划任务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三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对计划任务书进行审核。核准后的计划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和结题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计划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
第三十二条 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研究内容。
项目负责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依托单位应及时变更负责人,并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依托单位提出终止项目实施书面申请的,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论证后审定;自治区科技厅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确需作出重大调整的,在不降低标准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由依托单位核准并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变更至区内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可在原依托单位继续实施,也可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申请;协商不一致的,自治区科技厅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项目负责人调入区内非依托单位或区外单位工作的,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终止项目的申请,报自治区科技厅批准。
杰出青年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增减参加人,依托单位应严格控制。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增减的,依托单位核准后,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第六章 结题与验收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实施期满后撰写结题材料,并对结题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依托单位对结题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后,统一提交自治区科技厅。
第三十六条 基金项目结题验收按类别分别采取学科组集中评审与专家组单项会议验收的方式进行。
自治区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已完成的资助额度较大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组织或委托依托单位对基金进行结题验收。对准予结题验收项目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结题不通过的验收项目允许延后半年再次结题验收。
第三十八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由依托单位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延期项目实施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每个项目只可申请延期1次且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延长期满后仍不能结题的,自治区科技厅可直接做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三十九条 基金项目结题验收及绩效评价的结果将作为项目负责人再次承担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参考指标之一。
第四十条 发表基金项目取得的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等),均应标注“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资助(Supported by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of china)”以及项目批准号。
第四十一条 为加大成果共享力度、避免重复研究和学术不端现象,已结题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将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开发布。
第七章 诚信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严格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内科发〔2019〕43号)文件精神,实行基金项目全过程诚信管理。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遵循国际公认的科研伦理规范和生命伦理准则。
自治区科技厅加强诚信管理,对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依托单位的管理行为和项目负责人的科研行为进行信用记录,建立信用档案,并据此进行相关管理和决策工作。
第四十三条 为保证基金项目管理的公平和公正性,应遵守以下回避规定:
(一)自治区基金委委员应回避本人参加的基金项目申请的评审和审核;
(二)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回避直系亲属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基金项目申请的评审。
第四十四条 参加基金项目申请和评审工作的所有人员应遵守以下诚信和保密规定:
(一)不得在基金项目的申报中弄虚作假,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搞不正当竞争;
(二)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者的研究内容;
(三)不得泄露评审专家姓名和单位等相关信息;
(四)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
第四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基金项目实施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及时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书面终止申请,停止资助项目经费支出;自治区科技厅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擅自对研究内容作出重大调整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三)未按照规定完成基金项目结题验收的;
(四)提交虚假的报告、原始记录、相关材料或者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行为的;
(五)擅自变更依托单位的;
(六)不遵守财务规定、违反财务制度的。
终止项目的结余经费应当在审查结论下达后由依托单位负责返还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返还自治区财政。终止项目负责人在2年内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基金项目,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科技厅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依托单位资格:
(一)未履行保障基金项目研究条件或者监督基金项目经费使用职责的;
(二)未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
(三)纵容、包庇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四)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名称的;
(五)截留、挪用、侵占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四十七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治区科技厅应及时更换专家;情节严重者列入黑名单: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评审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评审专家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研究成果等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完成征集和立项的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仍按原管理办法执行,此后征集和立项的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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