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为便于企业选择符合相关要求的中介机构,经公开征集、自愿申报、信用审查等程序,现公布符合要求的备案机构名单,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中介机构可按照规定,接受企业委托,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
二、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三、企业也可委托不在名单中、但符合《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相关要求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不在名单中的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需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承诺书(附件2),随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至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中介机构备案名单
2.审计中介机构承诺书(模板)
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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