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根据公告,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公告明确,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2024年1月1日起继续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4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近年来,自治区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积极贯彻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不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税收优惠政策解读已纳入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课程体系,同税务部门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促进自治区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的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22年,自治区6家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免税金额1581.38万元,其中享受房产税优惠政策免税554.13万元,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免税325.12万元,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免税314.07万元,享受所得税政策免税388.05万元。同年15家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免税金额240.35万元,其中,享受房产税优惠政策免税170.87万元,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免税9.94万元,享受增值税政策免税38.80万元。
【 纠 错 】 【加入收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