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立职务科技成果限时转化机制
发布日期:2024/1/16 1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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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打通科技成果高质量供给端和高效转化需求端,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浙江省政府决定建立职务科技成果限时转化机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的《关于加快构建市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意见》提出,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等利用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履行自主实施与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投资等转化义务,并就实施转化情况向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对取得知识产权之日起满2年且无正当理由未实施转化的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纳入“先用后转”实施清单,通过“浙江拍”公开挂牌等方式依法强制推动转化。对于取得知识产权之日起满3年且无正当理由未实施转化的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可以按有关规定许可有条件的企业有偿或无偿实施。

同时,建立科技成果普查制度,定期对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等单位,以及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调查、监测分析和评价评估,评价结果作为获得财政资金、平台建设和项目支持、科技奖励等的重要依据。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社会贡献等评价结果作为科研人员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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